蔡某因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湖南某公司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收到处理回复 申请行政复议一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21-11-09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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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华府复驳字〔2021〕7号

人:蔡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先涛,局长。

地:华容县章华镇书院路012号。

申请人蔡某因向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湖南某公司生产的“坛恋菜泡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未收到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举报和处理结果的回复一事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8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限期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3月6日向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寄去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湖南某公司生产的“坛恋菜泡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网查询到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已签收该信件,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向申请人反馈受理情况和案件办理结果,以及延迟办理期限的通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和回复办理结果,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行政不作为,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收到申请人蔡某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称湖南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坛恋菜泡豇豆”,产品预包装袋上标注有“坛恋菜泡豇豆本身采取优质的嫩仔豆角,在清晨时分,沐晨露而采,沐朝阳而作将保持在新鲜状态下,维生素等营养物质含量丰富的豆角,迅速制成食品,使豆角的口感劲脆有嚼头”字样,但“产品没有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所称营养成分含量”一事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经核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坛恋菜泡豇豆产品预包装袋上标注的“坛恋菜泡豇豆本身采取优质的嫩仔豆角,在清晨时分,沐晨露而采,沐朝阳而作将保持在新鲜状态下,维生素等营养物质含量丰富的豆角,迅速制成食品,使豆角的口感劲脆有嚼头”字样,是介绍豆角在采摘前新鲜状态下存在天然维生素等营养物质含量丰富的状况,并未对被举报产品“坛恋菜泡豇豆”进行“维生素等营养物质含量丰富”声称。依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4.2项“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成分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者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规定,该公司未对被举报产品进行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因此未违反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决定不予立案。且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3月17日下午15时29分,由工作人员电话告知举报人蔡某受理情况,并于2021年6月16日将《举报处理情况告知》邮寄给举报人,邮递单号XA34818287543,根据邮政物流投递显示,举报人于6月20日签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蔡某举报的事实理由不能证明被举报人有违法事实,对其举报请求“确认被举报人生产的食品违法”、“依法对被举报人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奖励”、“退还购物款及十倍赔偿,承担举报费用”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寄去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湖南某公司生产的“坛恋菜泡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众号查询显示(邮政挂号信XA22704181244)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签收。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投诉后,于2021年3月17日通过办公电话0730-4213315告知申请人其举报投诉已受理,并于2021年6月16日将举报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邮寄(邮政挂号信XA3481827543)给申请人,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众号查询显示申请人于2021年6月20日已签收。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申请书、投诉举报信、照片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中国电信岳阳分公司客户通话详单、邮政物流查询记录、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认定。

本府认为:根据申请人蔡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及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的情况,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办公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书面回复,并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的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府决定:驳回申请人蔡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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