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文件
湘农发〔2021〕14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湖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26日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网址为www.agriland.org.cn。
第四条 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坚持农户自愿、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
第五条 家庭农场录入名录系统的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
(二)具有流转土地、土地经营权合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长期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意愿等;
(三)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信用良好;
(四)经营规模适度。原则上:从事种植业的,种植粮食、油菜等农作物土地面积30亩及以上,种植蔬菜、水果、茶叶、烟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土地面积1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占地面积5亩及以上;从事畜牧业的,生猪常年存栏不低于50头,羊常年存栏不低于50只,肉牛常年存栏不低于10头,肉兔常年存栏不低于100只,家禽存笼不低于500羽,或年产值不低于20万元;从事水产养殖面积不低于30亩;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从事农旅融合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年销售收入或营业年收入不低于20万元;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年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适度经营规模的具体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
(五)实行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六条 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农场名称及地址;
(二)家庭农场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家庭农场示范认定情况;
(四)家庭农场经营类型;
(五)家庭农场耕种(种粮面积、林地面积、草地面积、水面面积、其他经营土地)情况;
(六)家庭农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情况;
(七)家庭农场年经营收入情况;
(八)家庭农场商标注册情况;
(九)家庭农场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情况;
(十)家庭农场获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情况;
(十一)家庭农场融资贷款情况;
(十二)家庭农场购买农业保险情况;
(十三)部、省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实行年报制度,每年更新、报送信息时间为1月1日至4月20日。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信息开展1次以上的随机抽查,核实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抽查数量不少于3%。抽查发现家庭农场实际信息与名录系统信息不相符的,应及时指导更正、完善。
第八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实行异常名单管理:
(一)每年4月20日前未在名录系统中更新信息的;
(二)不再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的;
(三)停止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核查监测工作的;
(五)被纳入征信黑名单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
(六)发生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
名录中列入异常名单的家庭农场,经核实,确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应在名录系统中予以移除,并告知该家庭农场。
第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指导、服务、监督、培训等工作,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年报制度的衔接,做好数据共享,确保家庭农场应纳尽纳、应录尽录;审核家庭农场名录数据后,生成本级报表并报上级审核。市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评价。县乡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采集、录入、审核、监测、培训等工作,加强与市场监管、统计等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沟通合作,获取批量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家庭农场主自行录入的信息,经乡镇初审、县级审核后提交名录系统。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鼓励农业农村(经管)及相关部门可使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开展气象、产销、科技、金融等精准服务,开展调查研究、统计分析、政策支持、项目对接、评先评优、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等工作;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先进种粮家庭农场等审核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部门应确保数据安全和规范使用,结合实际及时提出系统升级建议。
第十二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家庭农场名录信息表(必填项)
采集人: 采集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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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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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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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及详细地址 |
市 县 乡/镇 村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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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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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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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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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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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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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型 |
£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 £种养结合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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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情 况 |
种 植 业 |
粮食 |
种植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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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 |
种植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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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 |
种植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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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品 |
种植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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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 |
种植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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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苗木 |
种植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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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 |
种植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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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 |
种植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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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桑 |
种植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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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济作物 |
种植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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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 牧 业 |
猪 |
年存栏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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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 |
年存栏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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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 |
年存栏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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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 |
年存栏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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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禽 |
年存栏 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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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禽 |
年存栏 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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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 |
年存栏 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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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蜂 |
年存栏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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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蜂 |
年存栏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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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 |
水产养殖 |
养殖水面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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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旅结合 |
年产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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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结合 |
年产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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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请注明)年产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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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农场等级 |
£县级 £市级 £省级 £非示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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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
|
从事农业 生产年数 |
|
|
农场主从业经历 |
£合作社主要负责人 £普通农民 £企业管理层 £村干部(含大学生村官) £毕业大学生 £农机手 £个体投资业者(个体工商户) £中专生 £进城务工返乡人员 £转业军人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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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家庭年总收入 |
万元 |
家庭成员数 |
人 |
|
参与生产家庭主要劳动力数 |
人 |
常年雇工 人数 |
人 |
|
是否在工商局注册 |
£是£否 |
是否有注册商标 |
£是£否 |
|
是否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 |
£是£否 |
获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金额 |
万元 |
|
获得贷款支持资金金额 |
万元 |
是否购买农业 保险 |
£是£否 |
|
农场主确认签字 |
|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送:农业农村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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