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华容县支行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事项
1.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类别: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1项确定为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审批的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调整为人民银行审批的行政许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授权。
2.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类别: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9项确定为行政许可。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3.金融统计
类别:行政检查
行使层级: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4.征信管理
类别:行政检查
行使层级: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征信业管理重要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5.银行间市场业务检查
类别:行政检查
行使层级: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全国银行间债劵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1]166号)、《进一步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3号)等。
6.支付结算管理
类别:行政检查
行使层级: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票据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7.国库管理
类别:行政检查
行使层级: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国家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
8.人民币收付业务、人民币反假货币工作
类别:行政检查
行使层级: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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