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办   2018-04-19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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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华容县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华容县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号)精神、及省市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二、进度安排

2018年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三、任务分工

县政府负责组织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张大宏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易忠、环保局局长朱智华任副组长,县住建、工信、国土、财政、发改、卫计、统计、交通、食药、水利、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工业园及东山镇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朱智华兼任办公室主任。督促指导开展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核查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督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政府的部署,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 

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支持和指导,推动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即长江天字一号)环境保护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 

(二)实施清理整治。(根据问题清单)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逐一核查销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向县政府备案。2018 年年底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县环保局、县水利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整治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化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华容县政府网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及时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每月对县级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在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公众对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参与程度。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完善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配合环境执法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专项检查,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规范环境管理,实时掌握我区饮用水源地的环境质量状况,为确保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供优质的水质监测服务保障。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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