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DR—2015—00002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的
通 告
华政告〔2015〕2号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国文明卫生县城建设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鞭炮引发的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维护群众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鞭炮(含电子炮)(以下简称禁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禁鞭区域:县城中心城区。具体指麻里泗电排站至远大农资、农机市场沿线以北,马鞍山、治湖渠、县委党校、石山矶电排及黄湖山沿线以南,李家湖石伏广场至潘华大桥沿线以西,华都国际家俱市场、白鼎山至人民医院新址沿线以东区域。
2、禁放时间:除大年三十、正月初一外,其他时段一律禁鞭;倡导县城中心城区全年禁鞭。
3、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及其家庭全年禁鞭。
4、县殡仪馆全年禁鞭。
5、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村场、街道社区一律不准报销烟花鞭炮票据(含变相发票)。
6、严格依法整治城区现有烟花鞭炮经营门店,一律禁止新批烟花鞭炮经营许可项目。
7、禁放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相关责任区)违规燃放烟花鞭炮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
8、禁放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违反禁鞭规定的,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是国家公职人员并且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
9、社区居民(村民)违反禁鞭规定的,处以300元罚款、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乡镇、社区和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0、禁放区内的烟花鞭炮批发部、经营门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烟花鞭炮经营许可证。
11、拒不接受禁鞭处罚,妨碍禁鞭和殡葬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县城中心城区禁鞭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设县禁鞭综合执法大队。举报电话:0730-3372758。
13、本通告自 2015年2 月15日起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