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发 [ 2012 ] 6号
为强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全面促进我县第三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湘鄂边区域中心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就加强第三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经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在本县范围内签约投资新建以下三产业重大项目的,可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的大型专业市场;
2.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含)的四星级以上(含)宾馆;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的大型连锁知名品牌餐饮酒店;
4.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的大型物流项目;
5.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的旅游景点项目;
6.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7.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的老年公寓等公益事业项目。
二、项目建设须经县发改部门立项,环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商务等部门审批。
三、项目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办理相关土地批准手续,所需土地依法采取招标、挂牌、拍卖的方式供给,并按合同约定,其超出部分由县政府奖励给企业用于建设。
四、在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以及伴随行政行为的服务性收费均实行“一站式”收费管理,在华政办发〔2010〕2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再优惠30%,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
五、项目区周边市政基础设施由县政府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建设,业主按建设实际成本负担50%的费用。项目区内的基础设施由业主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
六、企业按合同约定竣工营运后,县政府三年内给予适当资金扶持,扶持总额为该企业所作县级税收贡献的50%。
七、投资商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所涉县内有关手续,由商务局代办,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凡需报市以上(含)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相关县直单位全程领办,并在规定期限内办好有关手续。
八、投资项目的考察、洽谈、签约由招商局牵头,商务局具体承办。项目签约后的协调服务工作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牵头县级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
九、对项目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检查除外),必须先到县优化办备案审查。严禁部门单独进场检查,不准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并实行“首查警示免罚制”。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公安派出所长挂牌服务制。
十、投资商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建设和竣工营运的,方可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不能按期竣工营运的,由县政府依法依合同收回开发权。
十一、本规定范围内投资额特别大、在湘鄂边区域影响力特别强和本县急需建设而又属微利性的特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决定。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签约项目按原合同执行。本规定由商务局负责解释。
2012年4月18日
主送: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中共华容县委办公室 2012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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