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容县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0-07-29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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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华容县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和保护全县地下水资源,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城市规划区范围:现城关镇的全部;马鞍山新区;农科所;护城乡政府驻地麻里泗及田家湖渔场、蔡兴村、李家桥村、普圣堂村、城南村、白鼎村、治湖村、万圣村、华光村、津湖村、益丰村等11个村场;万庾镇的唐家村、新生村、官洲村3个村;宋家嘴镇蔡田湖村、蔡田村、江流村、许沟村等4个村;胜峰乡的清水村、十里铺村、跃进村、石伏村、珠头山村等5个村;治河渡镇政府驻地及治河村、黄蓬村、荆湖堂村、红星村等4个村。
第四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城市规划区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县水利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交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权。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或者其他每月取用地下水量在80立方米以下的。
(二)防御或者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用地下水的。
第六条 禁止新建建设项目在县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新建建设项目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应报经县水利局批准,组织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省水利厅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 332-2005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已建取水工程或取水设施的,由县水利局有计划地逐步组织关闭。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日取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由省水利厅审批;
(二)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岳阳市水务局审批;
(三)日取地下水不足3000立方米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县水利局审批。
第九条 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及取水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水资源费的征收,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华容县水利局申请缓缴。县水利局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外,无取水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取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在县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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