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4-1013268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2-15
  • 公开日期:2014-02-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4-02-15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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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办函〔2014〕10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奖励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213

 

 

 

华容县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奖励

考  核  办  法

 

一、为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县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水平,加大有效信贷投入,激活金融市场,防控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县内银机构、保险机构和小微金融机构。银机构包括驻县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包括在县内设支公司的保险单位(凭湖南保监局、上级政府的函文,报县金融办备案);小微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经县以上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批准的公司)。

三、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县级领导牵头,县金融办具体承办,县财政局、税务局、工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单位参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分年度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考评,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

四、考评条件及计分标准。

(一)银机构。主要考核年度贷款增幅、支持政府类投融资项目、税收增幅、贷存比、行业排名等绩效情况。按百分制加减分计分。

1贷款增幅20分)。各银机构上年度贷款余额为基数,计标准分。增幅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计1,加分不超过20分;低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扣完为止

2、支持政府类投融资项目(30分)。按各银行机构支持政府类投融资项目贷款占全县政府类投融资项目贷款的比重计分,比重最高的计30分,其他银行机构以此为参照进行折算计分,无该类投融资项目的不计分。

3税收增幅25分)。各银机构上年度上缴的税收总额为基数计标准分。增幅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计1,加分不超过25分;低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扣完为止

4、贷存比(9分)。按全县年末平均存贷比计标准分各银行机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计1,加分不超过9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减1分,扣完为止。农业发展银行计最高分值。

5、行业排名(8分)。按各银行在本系统内全市6县市排名,第一名计8分,第二名计5分,第三、四名计0分,第五名扣5分,第6名扣8分。(以上级主管银行的正式排名文件为准)

6、综合情况(8分)。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考评考核情况计分。考核结果达到优秀单位的计8分,合格单位的计5分,属不合格单位的不计分。

上述银机构年度考核,根据计分情况,进行综合排名。

(二)保险机构。主要考核规范经营、保费收入、理赔到位等情况。

考评条件:年内无一起因经营服务纠纷投诉,各类保费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理赔案件所涉赔付金额足额到位且无信访事件发生。涉及政策性保险业务,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情况,经县金融办审核,不受保费总收入条件限制,纳入重点考核范畴。

(三)小微金融机构。主要考核依法依规经营、小额贷款累放数、担保责任余额等情况。

考评条件:经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检查考核,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年度内小额贷款累计投8000以上或年末在保责任余额15000万元以上,不良贷款占比在3%以内,经评估无经营风险或在风险可控之内。

五、表彰奖励

(一)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贡献奖和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特别是重奖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具体奖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二)县内政府性资金优先存放于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具体存放办法按《华容县政府性资金分存银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严格履行国家货币政策,积极指导、规范县内金融工作,认真监测县内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扎实做好县内新金融实体的筹建协调工作,另行酌情予以奖励。

六、考评依据及相关事项说明。

(一)省市金融主管机关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数据;

(二)县人民银行提供的信贷统计报表;

(三)银监提供的县域内金融机构风险评估情况;

(四)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考核年度统计报表;

(五)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考核年度剥离核减不良贷款的文件依据,由县金融办审核后,另行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奖励;

(六)上述奖励资金奖给受奖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比奖励资格。

1、发现考核数据弄虚作假的;

2、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

3、综合治理考核不合格的;

4、发生重大金融案件或出现经营风险的。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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