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4-1013248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4-23
- 公开日期:2014-04-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政办发〔2014〕4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华容县乡镇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华容县乡镇财政体制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华容县乡镇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县与乡镇的财力分配关系,重点解决乡镇基本保障和共性问题,适当平衡乡镇利益,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规范乡镇财政支出范围,促进乡镇政权建设以及县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乡镇财政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
1、保证基本保障和基本运行的原则。人员的基本保障与县直单位标准统一,优先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确保乡村两级政权的稳定。
2、确保利益倾斜和适度平衡的原则。加大对乡镇的倾斜力度,考虑各乡镇非税收入、津补贴与绩效工资补贴标准等实际情况,适度平衡各乡镇利益。
3、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县财力水平和乡镇财政公共支出责任,合理配置县乡财力,使乡镇财力与事权逐步相适应。
4、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基金和专项资金归集与上级政策一致,财政资金调度与财政结算一致。
5、规范征管,减轻压力的原则。取消农村乡镇(指城关镇以外的乡镇,下同)税收任务,减轻收入任务的压力。
二、乡镇财政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因地制宜,分类确定体制。区分乡镇经济状况、发展潜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实行不同类型的财政体制。对城关镇实行包干型财政管理体制;农村乡镇取消收入基数和收入任务。
1、农村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取消农村乡镇国地税收入基数和任务,乡镇范围内所有国地税收入全部归属县本级,其他非税收入属乡镇级。县财政保证农村乡镇基本保障和基本运行,人员经费支出标准比照县直单位标准执行(全额预算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务员及参公单位人员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遗属人员补助、津补贴或绩效工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适当考虑公用经费。除上级有文件明确规定外的其他事务支出全部由乡镇负担。
2、包干型财政管理体制。对城关镇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税收全额上解、支出定额下拨、超基数分成、短任务全赔”的包干型财政管理体制。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按照分税制的要求,遵循地域性与行政隶属关系相结合的原则,将收入划分为城关镇收入、农村乡镇级收入、县级收入。
1、城关镇收入范围。(1)城关镇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2)城关镇村民集中建房、安置建房所产生的建筑安装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3)城关镇非税收入。
2、农村乡镇收入范围。主要指农村乡镇非税收入。
3、县级收入范围。指上述1、2项收入之外的所有收入,主要包括:(1)中央、省属企业单位及附属企业、分支机构和经济实体缴纳的地方税收;(2)全县范围内的县乡级企业、县乡级所属工商企业、集体企业(城关镇、工业集中区和田家湖生态新区除外)缴纳的税收;(3)县级及县级以上投资的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税收;(4)全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工业集中区和田家湖生态新区除外,下同)土地出让及房产开发的税收;(5)县乡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缴纳的税收;(6)县乡农、林、渔、芦苇场所缴纳的税收(包括洞庭水殖);(7)县地税局直接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关镇村民集中建房、安置建房所产生的除外);(8)县地税局直接征收的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9)县级非税收入;(10)全县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及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二)确定收入级次
1、城关镇固定收入。城关镇收入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乡镇非税收入。
2、农村乡镇固定收入。农村乡镇收入范围内的非税收入。
3、县级固定收入。包括县级收入范围内的各种工商税收及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县直农、林、渔、芦苇场(包括洞庭水殖)缴纳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县直单位非税收入,全县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及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纳入县级基金预算收入。
4、共享收入。城关镇征收的营业税、资源税省级25%,城关镇75%;城关镇征收的所得税中央60%,省级12%,城关镇28%;城关镇征收的城建税县级30%,城关镇70%。
(三)确定支出范围
1、工资福利支出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奖励工资,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遗属补助等,人员支出范围、编制按照《关于重新分配乡镇机关编制的通知》(华编[2012]3号)、《华容县乡镇事业站所工作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华编办[2012]4号)文件执行,纳入乡镇支出范围的单位有乡镇机关、财政所、农技推广服务中心、林业和建设规划环保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文化综合服务站、水利管理服务站。
2、公用经费。
3、居委会经费。
4、专项支出。主要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5、其他。
(四)确定收支基数
1、收入基数。取消所有乡镇国税收入基数和农村乡镇地税收入基数,合理确定城关镇地税收入基数。乡镇非税收入、争项争资收入和其他收入不纳入收入基数,用于债务化解、社会维稳和农村事业发展。转移支付中的其他统筹、新增转移支付部分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纳入乡镇体制。
2、支出基数。
(1)工资福利支出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①基本工资。以县人社部门批复核定数列支出基数。
②津贴补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按县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列支出基数。
③绩效工资。事业站所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按县直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列支出基数。
④奖励工资。乡镇机关、财政所等公务员管理和参公单位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人员,按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财政按820元/人?年标准列支出基数。
⑤遗属补助。按人社部门核定的标准列支出基数。
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按基本工资额的37%列支出基数。
⑦医疗保险金。按基本工资额的7%列支出基数。
⑧工伤保险金。按基本工资额的1%列支出基数。
⑨住房公积金。按基本工资额的7%列支出基数。
(2)公用经费。按人平500元标准列支出基数,包干使用。
(3)居委会经费。未列入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的居委会按15000元的标准列支出基数。
(4)专项支出。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按6万元每个列支出基数。
(5)其他专项支出。考虑乡镇临时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年度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的变化,县财政按人平4500元标准列支出基数。
(五)转移支付。县对乡镇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指县财政对乡镇支出基数和收入基数的差额补助部分;专项转移支付由县财政或县财政局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分配下达到乡镇。除政策性支出安排和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外,县财政不再对村、社区安排其他支出。
(六)支付程序。县财政根据县对乡镇转移支付补助额度,按时间进度或收入进度合理确定各乡镇的使用额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取消县对乡镇各种往来借款和专项借款。
(七)财政结算。各类财政结算事项一律通过县财政与各乡镇财政所统一办理,县财政不直接与村、社区发生往来。
三、配套措施
1、强化收入征管,规范收入秩序。实行新体制后,各农村乡镇要顺应体制调整,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协助配合税收征收部门做好协税护税工作。财政、地税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
2、规范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预算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所有经费必须在综合预算中安排,不得搞“体外循环”。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对乡镇提出年度预决算编制要求,由乡镇根据财力情况和支出需要,自行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报乡镇人代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乡镇要严格预算约束,各项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按预算执行,严禁随意调整和追加预算,对未经批准突破预算的,县财政不得拨付资金。
3、规范债务管理,化解债务风险。一要坚决制止发生新债,严禁乡镇以任何理由新增债务。二要逐步化解历史债务。乡镇要按照“摸清底数、严控新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消化”的原则,全面建立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的长效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消化历史债务。三要强化工作考核。对厉行节约、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和消赤减债取得成效的乡镇给予适当奖励。凡未经批准擅自举债或没有按要求偿还债务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财政管理,规范理财行为。完善“乡财县管乡用”、“村账乡代理”、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公务卡改革”,促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制定财务公开制度和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落实厉行节约措施,遏制一般消费性支出的增长,积极推行“预决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
5、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管理绩效。县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乡镇提供资金拨付相关文件和资金使用要求等信息,乡镇财政要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如实向县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反馈监管情况,防止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监察、财政、审计、经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事项
1、工业集中区按“两个不变” 的原则执行原有财政体制,田家湖生态新区的财政体制另行确定。
2、本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相抵触的,按本方案执行。如上级对我县财政收支范围进行重大调整,则本方案相应予以调整。
3、乡镇人员基本保障标准随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基本保障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4、本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