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华容县统计局
华容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10 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及《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华政办函〔2013〕61号)要求,2013年来,我县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通过普查,摸清了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20个乡镇的数据质量抽查,结果表明,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要求和《华容县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审定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华容县统计局和华容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三个公报,发布全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061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华容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796个,增长35.2 %;产业活动单位3665个,增加794个,增长27.7 %;个体经营户2.9万户,增加0.12万户,增长4.3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8821户(详见表1)。
表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
单位数(个) |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
3103 |
100.0 |
企业法人 |
2110 |
68 |
机关、事业法人 |
324 |
10.5 |
社会团体法人 |
48 |
1.5 |
其他法人 |
621 |
20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3665 |
100.0 |
第二产业 |
787 |
21.5 |
第三产业 |
2878 |
78.5 |
三、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
8821 |
100.0 |
第二产业 |
689 |
7.8 |
第三产业 |
8132 |
92.2 |
图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结构情况
在法人单位中,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单位580个,占18.6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的单位732个,占23.59 %;制造业单位701个,占22.59 %。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64.87 %。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单位613个,占16.7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的单位937个,占25.58 %;制造业单位701个,占19.14 %。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61.45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6108户,占69 .24%;住宿和餐饮业794户,占9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86户,占7.78%(详见表2)。
表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法人单位(个)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户) |
合 计 |
3103 |
8821 |
采矿业 |
11 |
4 |
制造业 |
701 |
641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1 |
9 |
建筑业 |
60 |
35 |
批发和零售业 |
580 |
6108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4 |
25 |
住宿和餐饮业 |
264 |
794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 |
96 |
金融业 |
1 |
0.00 |
房地产业 |
51 |
6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7 |
84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32 |
31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5 |
0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81 |
686 |
教育 |
154 |
22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53 |
129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68 |
119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732 |
0.00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42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32户。
图2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2110个,比2008年末增加673个,增长46.83%。其中,内资企业2104个,占99.72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个,占0.05%;外商投资企业5个,占0.23%;在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15个,占0.71%;有限责任公司106个,占5.02%;股份有限公司56个,占2.65%;私营企业1663个,占78.82%(详见表3)。
表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
企业法人单位(个) |
合 计 |
2110 |
内资企业 |
2104 |
国有企业 |
15 |
集体企业 |
34 |
股份合作企业 |
9 |
联营企业 |
2 |
有限责任公司 |
106 |
股份有限公司 |
56 |
私营企业 |
1663 |
其他企业 |
219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1 |
外商投资企业 |
5 |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122681人,比2008年末增加34879人,增长39.72%。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共有从业人员24891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制造业53640人,占43.72%;批发和零售业15266人,占12.44%;建筑业8411人,占6.86%。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较为集中的三个行业是:零售业的个体从业人员15410人,占61.91%;餐饮业的个体从业人员3423人,占13.75%;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个体从业人员2054人,占8.25%。以上三个行业合计占83.91%(详见表4)。
表4 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的行业分布
|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人)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人) |
合 计 |
124239 |
24891 |
采矿业 |
256 |
28 |
制造业 |
53640 |
1959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16 |
31 |
建筑业 |
8411 |
116 |
批发和零售业 |
15266 |
15410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3965 |
100 |
住宿和餐饮业 |
3812 |
3423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11 |
232 |
金融业 |
310 |
0.00 |
房地产业 |
1568 |
21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197 |
264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9557 |
106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340 |
0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004 |
2054 |
教育 |
7790 |
166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2303 |
348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449 |
548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0186 |
0.00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558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85人。
图3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的行业分布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200.36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55.92%,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44.08%。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937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1.8%。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665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4%;零售业308个,占15.75%;批发业255个,占13.04%。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64050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1.55%。其中,工业26294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1.16%;批发业9617人,占7.74%;零售业4083人,占3.29%。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30.63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3.2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54.57亿元,占26.441%;房地产开发经营21.63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10.48%;批发业14.65亿元,占7.1%(详见表5)。
表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
企业法人单位(个) |
从业人员(人) |
资产总计(亿元) |
合 计 |
1956 |
64050 |
130.63 |
工业 |
665 |
26294 |
54.57 |
建筑业 |
56 |
5684 |
3.85 |
交通运输业 |
46 |
3634 |
7.23 |
仓储业 |
4 |
46 |
0.27 |
邮政业 |
1 |
79 |
0.26 |
信息传输业 |
4 |
204 |
0.88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 |
0 |
0 |
批发业 |
255 |
9617 |
14.65 |
零售业 |
308 |
4083 |
7.96 |
住宿业 |
58 |
1198 |
1.32 |
餐饮业 |
194 |
1967 |
1.99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33 |
697 |
21.65 |
物业管理 |
13 |
438 |
0.17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0 |
1030 |
5.92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240 |
8483 |
9.43 |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9个,从业人员596人,资产总计0.48亿元。
图4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结构(单位:个)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3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1.61%。其中,节能环保产业20个,占全部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58.82%;资源循环利用产业13个,占38.24%。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8699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84%。其中,节能环保产业5089人,占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8.5%;资源循环利用产业3610人,占41.5%。
六、文化及相关产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
法人单位199个,非文化法人单位所属的文化产业活动单位(以下简称文化产业活动单位)39个,有证照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591户。在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中,文化制造业单位占9.9%,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单位占27.2%,文化服务业单位占62.9%。
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有从业人员5594人,文化产业活动单位有从业人员673人,有证照文化产业个体经营户有从业人员1824人。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从事文化制造业的占30.4%,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占20.8%,文化服务业占48.8%。
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为8.02亿元。其中,“三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的资产总计为3.28亿元,占40.9%。在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中,文化制造业占51.11%,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占19.58%,文化服务业占29.3%。
七、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68%,比2008年末提高了4.56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0.44%,提高了2.01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1.56%,提高了2.54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8.6%,提高了1.4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5.2%,提高了2.1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4.9%,减少了2.2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5.23%,比2008年末下降了5.5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5.41%,提高了6.23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0.49%,比2008年末下降了6.5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9.44%,提高了6.49个百分点。
注 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包括10个行业大类、50个行业中类、120个行业小类。
[6]规模以上文化产业划分:
包括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业企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分别指《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7]其他说明:
a、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c、一号公报和二号公报建筑业从业人员数据取值口径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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