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
1.对符合优惠条件且年缴纳税收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亩平税收额度的新进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四年内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形成县级财力的25%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发展。
2.对符合优惠条件且年缴纳税收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亩平税收额度的新进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四年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县级财力的50%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发展。
3.对符合优惠条件且年缴纳税收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亩平税收额度的新进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其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形成县级财力的50%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发展。
4.对原有企业一次性技术改造投资2000万元以上新增产能的,其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从技术改造完成投产后四年内)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发展。
5.对所有招商引资二产业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开辟绿色通道,服务性收费按8000元/亩包干;对所有招商引资三产业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下限收取,服务性收费按10000元/亩包干,尽力降低企业成本。
奖励政策
1.对引进落户的项目,运作资本市场独立上市成功,且工商注册在本地、税收在本地缴纳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⑴主板上市的奖励200万元;⑵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的奖励100万元;⑶新三板上市的奖励50万元;⑷其他股权交易市场上市的奖励20万元;⑸捆绑上市的企业其融资部分在我县投资的,由县政府按其投资比例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一次性奖励。
2.品牌扶持奖励。对引进落户的项目获得“中国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等国家级品牌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10万元;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等省级品牌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仅限于企业用于品牌宣传。
3.对积极引进或创新专利技术在我县落户的招商投资项目,县委、县政府给予优先扶助,按县政府制定的专利技术奖励办法执行;对积极安置再就业的招商投资项目,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相应补贴。
4.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不含土地,下同)以上的工业项目,其他2亿元以上的项目或全国500强、世界500强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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