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来源:华容县政府网   2010-06-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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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对外开放结构,提升对外开放质量,促进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县委、县政府特就鼓励新型工业化项目外来投资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1 、新型工业化项目的招商引资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境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设备、项目、品牌和其他可投资权益(含知识产权)等方式进行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购买、兼并等行为来我县投资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的生产性项目。
2 、凡引进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型工业化项目,从项目合同约定的投产年度起4年内,按所缴企业所得税直接构成县级财力部分,由县财政按50%的比例奖给企业扩大再生产或进行技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上或新增投资且年上缴县本级税收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依法足额缴纳税收的前提下,按国家新适用的增值税政策,从生产设备进项税抵扣完的次月开始4年内,按企业当年所缴增值税构成县级财力部分,由县财政按50%的比例奖给企业扩大再生产或进行技改。
3 、对引进落户的项目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或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由县财政奖励10万元;获得“湖南著名商标”或“湖南名牌产品”的,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以上各项博览会金奖或名优产品的,由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其奖金由项目企业与所涉奖项申报主管部门各按50%的比例分配。
4 、对引进落户的项目,运作资本市场独立上市成功的,由县财政奖励100万元;捆绑上市的企业其融资部分在我县投资比例占50%以上的,由县财政奖励50万元。
5 、对在我县工业园区兴办光伏电子、医药卫材、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采用国际先进水平装备和工艺的纺纱、织布、服装成衣加工,且税收贡献较大的,县政府按项目实际用地每亩扶持5万元;兴办一般纺织和其他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新型工业化产业项目,按项目实际用地每亩扶持3万元。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综合效益好或规模特别大的重特大项目,扶持资金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审定。
6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型工业化招商项目,在建设期间除税收外,免收县本级行政性收费,县级服务性收费(含中介机构的收费)按征用面积每亩8000元的标准包干收取。
7 、投资者办理项目申报、登记、征地、报建等手续,所涉县内有关手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在投资方资料齐全的前提下7个工作日内办结;凡需报市级以上审批的,由相关县直单位全程领办,并在规定期限内办好有关手续。
8 、投资项目的考察、洽谈、签约由联系引进单位和县招商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审批、核准、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必须由项目法人自己办理的事项除外)由项目落户地所在单位提供全程代办,县招商局协办;项目开业营运后的协调服务工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牵头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
9 、对招商项目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检查外,必须先到县优化办备案审查,由工业园管委会派人陪同交叉检查,严禁各部门单独进厂检查,不准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并实行“首查警示免罚制”,即首次检查发现一般违规问题,只帮助整改,不作行政处罚。
10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派驻优化经济环境特派员,并按属地原则实行公安派出所长挂牌服务制;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超过1亿元的,可设立公安值勤室,为企业提供跟踪协调服务。
11 、对提供新型工业化招商项目信息的,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待项目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合同后,对项目信息提供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其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每条奖励1000元;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每条奖励2000元;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每条奖励3000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每条奖励5000元;超过1亿元的,另行确定奖励标准。
12 、对引进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剔除县政府给予优惠)优惠以上的新型工业项目且项目当年启动建设的,给予项目领办单位或领办工作班子5至10万元的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的协调服务。(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酌情安排工作经费)。
13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引进项目落户的干部,可予以优先提职晋级。对没有完成年度新型工业化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14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但已经签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0 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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