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县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需要,华容县人民政府拟对石伏片区桥东街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补偿政策,并结合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现状,华容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对石伏片区桥东街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拟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并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收目的:对石伏片区桥东街棚户区进行改造建设。
二、征收范围:石伏片区桥东街棚户区改造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本项目东抵县布鞋厂,西至明轩大酒店,南抵民富街南端,北至民富街北端(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天内,被征收人对《石伏片区桥东街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如有异议,请书面向县征收办提出,县征收办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研究修改。
收集意见联系人:彭水洪 联系电话:13786038560
办公地点:华容县石伏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石伏变电站对门)
特此公告
附件:《石伏片区桥东街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
华容县石伏片区桥东街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推进石伏片区桥东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确保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石伏片区桥东街棚户区改造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该项目东抵县布鞋厂,西至明轩大酒店,南抵民富街南端,北至民富街北端(具体范围以规划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及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
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承担本次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负责依法依规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即被征收人。
三、征收期限及步骤
房屋征收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全部征收完毕(其中第一期征收范围2018年3月31日止全部征收完毕,第二期征收范围2018年6月30日止全部征收完毕)。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证、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等证件到石伏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地点设:石伏农电站对面,联系电话:13786038560)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并搬出征收范围。
四、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采取以货币补偿为主,结合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五、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房屋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依法定程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要求,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情况等因素,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具体补偿价格以评估报告为准)。对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适当补偿。
(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经法定程序选择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三)搬迁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按2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按2500元/户·次计算;144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按6000元/户·次计算;500平方米以上按8000元/户·次计算。被征收房屋为营业门面的,按营业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次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次计算。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补助费计算一次;采取产权调换方式且需要被征收人过渡的,搬迁补助费计算两次。
(四)临时安置补助:征收住宅房屋,由征收部门每月按800元+4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补助期限6个月。选择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由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根据实际所需过渡期限予以补偿,补偿期限自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交付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之日起计算。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是生产、经营用房相关证照齐全且生产经营运行正常,行为合法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的7‰计算,补偿6个月。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六)设施设备的转移补偿:宽带网移装200元/户;有线电视移装300元/户;电话移装200元/户;窗式空调移装200元/台;分体式空调移装400元/台;柜式空调移装500元/台;电、燃气热水器移装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移装800元/台。其它设施设备及花草树木的转移按实际所需支出费用进行补偿。
(七)水、电、天然气开户费补偿:单独开户的水表补偿1400元/户;单独开户的单相电表补偿1400元/户;单独开户的三相电表补偿2400元/户;单独开户的天然气补偿2300元/户;未进行分户改造的水、电表按总表户数分摊进行补偿。
六、补偿款的支付方式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按财务审批程序支付补偿总额的50%,全部搬迁完毕并经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剩余的补偿款按财务审批程序一次性付清。
七、征收安置
(一)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可自主选择在县政府组织建设的“华容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小区”安置或选择在石伏片区桥东街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的安置房进行安置,并与房屋建设单位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二)选择在“华容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小区”安置的,参照《华容县东门堤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安置房销售办法》执行。
(三)选择在石伏片区桥东街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的安置房进行安置的,安置房的销售办法另行发布。
(四)对享受城镇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平米的被征收人,对被征收住宅的主体建筑按50平方米计算补偿,对被征收住宅的装饰装修、临时安置补助和奖励等,按实际征收面积计算补偿。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最低居住面积保障。
(五)被征收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征收后,被征收人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优先申报享受住房保障。
(六)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后自行安置。
八、奖励办法
(一)带头签约奖(仅对在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签约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奖励,每户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按期签约奖(仅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第一期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于2018年3月31日前签约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第二期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于2018年 6月30日前签约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超过上述签约期限的,不再给予按期签约奖。
(三)按期搬迁奖(仅对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
(四)选择货币补偿奖(仅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私有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搬迁交房的,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它补偿补助费)的15%计算给予奖励。
九、对被征收人的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取得的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
(三)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以抽签方式选择楼层,并按楼层调节因素与建设单位结算差价。
(四)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区划内就近入学。被征收人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办理户口迁移,子女转入学手续。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户口迁移、转学等手续。
(五)电力、电信、广电、自来水、燃气等部门应为被征收人设备设施的转移和开户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相关收费严格控制在本方案确定的设施设备转移补偿和水、电、天然气开户费的补偿范围内。
十、被征收房屋残值的处理
补偿后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由征收部门组织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拆走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作了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否则,征收部门有权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的补偿金额。
十一、法律责任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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