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实施细则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及外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户籍在岳阳的职工,在岳阳市以外其他城市工作并在工作当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岳阳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在满足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条件下,可持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在长沙市工作并在长沙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岳阳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在满足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条件下,可持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不受借款申请人的户籍限制。
第二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1、欠缴3个月(含)以上,12个月(含)以下的,在恢复正常汇缴后方能申请贷款。
2、欠缴12个月以上的,在恢复正常汇缴并按月正常汇缴满6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3、月汇缴额未达到当年最低汇缴标准的,在达到当年最低汇缴标准并按新标准正常汇缴满6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4、军队转业干部在我市工作,在我中心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以申请贷款,但缴交住房公积金后又停缴、欠缴3个月(含)以上的,不可申请贷款。
5、申请贷款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手续的,且与本次贷款购买的住房非同一套的,可以申请贷款。
6、申请贷款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手续的,且与本次贷款购买的住房是同一套的,在补齐提取部分后方能申请贷款。
符合首套房贷款政策,且所购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实行可提可贷政策。
(二)、近两年内在本市及外地合法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规定比例的房款,并提供了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近两年内在本市及外地合法建造自住住房,房屋已封顶且已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并提供了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住房用地为国有出让用地的,可以申请贷款;
2、住房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一般不能申请贷款,但所购住房是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贷款;
3、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如果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中有一方的户籍在建房地所在的村,可以申请贷款,但必须另外提供正规的商品房作抵押。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在审查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时,应以其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金额、汇缴比例来反推收入金额,并以反推结果作为判断其收入的依据之一;还应根据借款人及配偶近12个月工资收入的银行流水或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作为判断其收入的另一依据,并以两个收入依据的平均值作为判断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的最终依据。
借款人配偶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配偶的近12个月工资收入的银行流水或配偶近12个月的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作为判断其家庭收入的依据。
在以住房公积金反推收入时,如遇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标准发生变化,则按新汇缴标准正常缴满6个月后,方可将新汇缴标准作为反推收入的依据。
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金额、汇缴比例推算收入的公式为:
个人月收入 = 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单位汇缴比例+个人汇缴比例)。
借款人的月均还款额与家庭其他债务支出之和,不得超过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月收入的50%。家庭其他债务包括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的贷款、信用卡透支、民间借贷等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视同于担保人的债务。
(四)、信用记录良好。
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果借款人或配偶信用记录有连续6次或累计10次的不良记录,不能申请贷款。
(五)、以本次所购买、建造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必须另外提供正规的商品房作抵押。
职工购买住房时,如果所购房不能办理现房抵押手续,则房屋所在楼盘必须与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定合作协议后方能申请贷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后,应增加第三方(不含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信用担保及公积金质押担保。担保人必须是在岳阳市建立并正常交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被担保的借款未偿清之前,担保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手续。
1、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以及收入不稳定,有出现较大变化的趋势和可能性的;
2、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或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患有重大疾病的;
3、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必要情形。
(七)、其他不允许贷款的情形:
1、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在外地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为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3、继承、赠与的房产不允许申请贷款;
4、所购房已纳入拆迁范围的;
5、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不允许贷款的情形。
(八)、符合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核实客户的身份,且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抵押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借款合同、扣款授权书、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上签名,以防止出现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
同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工作人员必须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抵押人摄像,以便于事后调查。
第二章 楼盘项目审查
第四条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管理部要对各自辖区内的楼盘实地考察,从项目合规性、项目产品市场、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财务状况等角度进行贷款合作风险评估。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管理部在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贷款合作的决定。对不符合贷款合作条件的,管理部应当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楼盘合作协议。
管理部应建立贷款合作楼盘档案,并扫描相关资料。
没有与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楼盘,各管理部不得发放贷款,必须等楼盘项目完工、能办理现房抵押手续后才受理贷款申请。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五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80%和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且住房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50%。
所购房为商住两用房的,在审核购房金额时,应剔除商用部分的价值。
所购房为精装房的,在审核购房金额时,应剔除装修部份的价值。
(一)、适用首套房贷款政策的,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8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同档次首套房贷款利率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80%,贷款利率在同档次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1、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已经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房产主管部门已经登记有一套住房。
3、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经拥有一套住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1、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已经办理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房产主管部门已经登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
3、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经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
第六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四章 贷款资料
第七条 贷款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应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个人资料:
1、申请人填写《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两份。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四份。
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借款申请人配偶是军官,没有身份证的,可以凭军官证办理业务,携带军官证原件,并带复印件四份。
3、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未婚证明、离婚证、死亡证明、未再婚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三份;未婚证明、未再婚证明,携带原件三份。
其中,离婚证与未再婚证明,死亡证明与未再婚证明必须同时提供,才能反应申请人真实的婚姻状况。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况证明,携带原件一份。
5、申请人及其配偶的银行代发工资存折,及最近12个月的代发工资记录(盖银行业务章),携带原件一份。配偶没有交缴公积金且没有月工资收入的,则提供近一年的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盖税务部门公章),携带原件一份。
6、购房所在地及公积金缴存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房源证明,携带原件一份。
7、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一份。
8、借款申请人是军队转业干部并在我市工作,满足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3个月申请贷款条件的,除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外,还必须提供军官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及市(县、区)人事部门出具的转业接收证明(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借款申请人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除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外,还必须提供由岳阳市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9、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购买期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合同,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2、已付清规定比例首付款的发票(收据),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3、《预告登记证》或《备案登记卡》,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三)、购买现房(含二手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合同(协议),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2、销售不动产发票,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3、《契税完税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4、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5、过户后的《国土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拆迁协议》,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2、购买拆迁安置房合同,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3、销售不动产发票,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4、《契税完税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5、《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6、《国土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五)、城镇自建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携带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携带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携带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4、建设工程合同书,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5、大宗建筑材料发票,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6、《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7、《国土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六)、农村自建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中任一方的户籍在建房地所在村的户籍证明,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携带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3、《建设用地批准书》,携带复印件一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4、建设工程合同书,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5、大宗建筑材料发票,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6、《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7、《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8、另提供一套商品房用于抵押,携带抵押房的《房产证》、《国土证》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抵押房的产权人及共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并带复印件2份。
第五章 贷款种类及具体说明
第八条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包括以下12个种类:
(一)、购买期房贷款;
(二)、购买现房(包括二手房)贷款;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贷款;
(四)、城镇自建房贷款;
(五)、农村自建房贷款;
(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七)、在岳阳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岳阳市辖区外购(建)自住住房,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八)、子女购房,父母申请贷款;
(九)、在长沙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岳阳购(建)自住住房,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十)、在岳阳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购买自住住房,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十一)、在外地(长沙市除外)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岳阳购(建)自住住房,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十二)、在岳阳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长沙市除外)购买自住住房,向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具体说明如下:
(一)、购买期房贷款。
说明:参见第一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二章“楼盘项目审查”、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四章“贷款资料”。
(二)、购买现房(包括二手房)贷款。
说明:参见第一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二章“楼盘项目审查”、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四章“贷款资料”。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贷款。
特别说明: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户口在拆迁所在地,且是征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按“购买拆迁安置房贷款”的规定办理。
2、购房价的认定。
①、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抵扣方式的,在审核购房金额时要剔除补偿金额。
②、拆迁补偿采取面积抵扣置换方式的,在审核购房金额时要剔除补偿面积的价值。
3、以本次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作抵押。
4、拆迁安置房用地属国有划拨用地或属集体土地的,不允许贷款。
5、其他条件参见第一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二章“楼盘项目审查”、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四章“贷款资料”。
(四)、城镇自建房贷款。
特别说明:
1、房屋已封顶且已办理《房产证》、《国土证》,才能申请贷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证》、《国土证》签发日期均在2年内,才能申请贷款。
3、以本次建造的房屋办理抵押。
4、住房用地为国有出让用地的,才能申请贷款;住房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或集体土地的,不能申请贷款。
5、其他条件参见第一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四章“贷款资料”。
(五)、农村自建房贷款。
特别说明:
1、夫妻双方必须有一方的户籍在建房地所在的村,才能申请贷款。
2、房屋已封顶且已办理《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才能申请贷款。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签发日期均在2年内,才能申请贷款。
4、由于农村自建房用地属集体用地,因此必须另外提供商品房作抵押,尽量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产作抵押。
5、其他条件参见第一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四章“贷款资料”。
(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特别说明:
1、贷款申请人必须先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结清原商贷,然后办理公积金贷款;未经批准同意,自行结清原商贷的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2、原商贷仅限于在岳阳市(含所辖县、市、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在岳阳市办理的商贷,且贷款尚未结清。
3、贷款申请人是原商贷的借款人或其配偶,且贷款申请人是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4、原商贷已正常还款12期以上,在还款期间没有出现累计3期(含3期)以上或连续两期的逾期行为。
5、原商贷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余额。
6、贷款申请人已取得原商贷所购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及《国地证》,能正常办理抵押手续。
7、商转公贷款的最高额度除了满足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的条件外,还不得超过原商贷的本金余额。
8、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结清原商贷。
9、因购买原商贷所购住房而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须补齐提取部份后方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10、如遇原商贷所购房的成交价格与当前市场价格有较大偏差时,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或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行评估,并采信原购房价和评估价二者中较低的价格作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依据。
11、商转公贷款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个人信用情况调查、房产查勘、房产评估、房产抵押等)由贷款申请人自行承担。
12、商转公贷款的资料除第四章“贷款资料”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①、原商贷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原商贷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一份(一个月内有效)、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的证明原件一份;
③、原商贷的结清证明原件;
④、原商贷所购房的购房合同(协议),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⑤、原商贷所购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
客户在提交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先提供一份此证件的复印件(盖房产主管部门公章);待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客户的贷款申请,客户结清原商贷后,再提供此证件的原件。
⑥、原商贷所购房的《国地证》,携带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⑦、原商贷所购房的购房发票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13、其他条件参见第一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二章“楼盘项目审查”、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四章“贷款资料”。
(七)、在岳阳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岳阳市辖区外购(建)自住住房,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特别说明:
1、职工在外地购(建)房,且以所购(建)房在外地办理了抵押贷款的,不得再以购买(建造)此套房的名义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2、在岳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岳阳市辖区外购(建)自住住房,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应以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及已办理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来决定贷款利率是否上浮。
3、借款申请人不必提供在购(建)房所在地的工作、生活证明。
4、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岳阳的房产作抵押。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或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和当初购买抵押房的成交价二者中的较低价格作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依据。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且不得超过此次在外地购(建)房的房价的规定比例,并取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作为审批贷款额度的依据。
5、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购(建)房所在地及公积金缴存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房源证明。
6、其他条件参见第一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四章“贷款资料”。
(八)、子女购房,父母申请贷款。
特别说明:
1、凡属支持子女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子女年龄必须在30周岁以下且无婚史;子女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缴住房公积金的,必须以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
2、如果用于抵押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则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用于抵押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情况的处理”的相关规定。
3、在审批贷款资格、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时,应将父母、子女的房产及已办理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合并计算,并以此作为审批贷款资格、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的依据。
4、子女购房,并以购买此套房的名义办理了贷款(包括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父母不得再以子女购买此套房的名义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5、职工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子女的无婚史证明;
6、其他条件参见第一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二章“楼盘项目审查”、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四章“贷款资料”。
(九)、在长沙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岳阳购(建)自住住房,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特别说明:
1、凡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岳阳市所辖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时,可持长沙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购(建)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贷款,不受借款申请人的户籍限制。
2、贷款执行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贷款政策。
3、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支持职工购(建)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对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的房屋套数、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4、长沙缴存职工向岳阳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必须提供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见附件1)、②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③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以上资料加盖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章(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章样式见附件2);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应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相应的三处“经办人签名”栏签名并填写联系电话、日期,以方便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
为保证贷款质量,防止骗贷,在受理异地贷款申请时,可综合以下途径来核实客户的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的真实性:
①、核实客户提供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②、通过电话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实。
③、通过查询长沙的公积金网站核实。
④、通过征信报告核实。
5、冻结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冻结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否则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受理贷款申请;是否已办理冻结,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的“住房公积金锁定(冻结)”栏。
6、除规定的资料外,长沙缴存职工还应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①、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工作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收入情况证明》一份,并盖财务章。
②、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工资发放银行提供的近12个月的“工资流水记录”一份,并盖银行业务章。配偶没有交缴公积金且没有月工资收入的,则提供近一年的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盖税务部门公章),携带原件一份。
③、借款申请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职工在职、在岗证明一份,并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章。
④、长沙和购(建)房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套数证明一份。
7、贷款发放后,职工可凭岳阳管理中心出具的上一年的还款记录清单向长沙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每年申请办理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手续,直至贷款结清。
长沙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确保办理了异地贷款的职工(含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贷款期内只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在贷款未结清之前,不得办理与此笔贷款无关的支取。
8、贷款结清后,职工凭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书面证明资料(盖岳阳管理部公章)、身份证到长沙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冻手续。
9、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贷前、贷中及贷后管理,享有贷款收益,承担贷款风险。对职工贷后存在逾期的,长沙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视同自有贷款协助做好催收工作。
10、因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说明不实或虚假而造成的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出具证明的缴存地管理中心承担责任。
11、具体操作事项见附件3《外地缴存职工在岳阳申请贷款业务操作注意事项》。
12、其他条件参见第一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二章“楼盘项目审查”、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四章“贷款资料”。
(十)、在岳阳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购买自住住房,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特别说明:
1、凡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借款申请人的户籍限制。
2、贷款执行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的房屋套数、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4、冻结公积金个人账户、出具证明资料。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冻结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否则,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会受理职工的贷款申请。
职工及其配偶必须先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见附件4),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冻结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后,才能向职工出具以下资料:
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必须在“住房公积金锁定(冻结)”栏中注明同意冻结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此证明应由公积金缴存情况查询人、贷款情况查询人、账户冻结人共三人签名并填写联系电话、日期,以方便长沙管理中心核实。
此证明一式两份,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留存一份,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②、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一份)。
③、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一份)。
以上三项资料盖管理部行政公章。
岳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凭职工《申请书》、身份证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立即在公积金归集系统中为该职工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办理“异地贷款冻结”,并在备注栏注明冻结的具体原因,同时扫描上述《申请书》等三项资料并存档。
冻结职工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账户须经本人签字同意。如果职工及其配偶不同意冻结公积金账户,则职工及其配偶不用填写《申请书》,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不向职工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仅向职工出具①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一份)和②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一份)。
5、冻结职工账户后,工作人员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一份)、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一份)、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一份)交给职工,职工凭此三种资料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并按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如果职工在长沙申请公积金贷款不成功,则职工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原件、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原件、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原件回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解除冻结。工作人员受理、核实资料后,办理解冻手续,扫描资料并存档。
6、贷款发放后,职工凭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上一年的还款记录清单(盖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公章,公章样式见附件2)向岳阳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每年申请办理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手续,直至贷款结清。如果当初职工没有同意冻结公积金账户,则不得办理“年对冲”。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确保办理了异地贷款的职工(含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贷款期内只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在贷款未结清之前,不得办理与此笔贷款无关的支取。如果当初职工没有同意冻结公积金账户,则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本中心的支取政策办理,不受此条款的限制。
7、贷款结清后,职工凭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书面证明资料(盖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公章,公章样式见附件2)、身份证到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冻手续。工作人员受理、核实资料后,办理解冻手续,扫描资料并存档。
8、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贷前、贷中及贷后管理,享有贷款收益,承担贷款风险。对职工贷后存在逾期的,岳阳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视同自有贷款协助做好催收工作。
9、因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说明不实或虚假而造成的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出具证明的缴存地管理部承担责任。
(十一)、在外地(长沙市除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岳阳购(建)自住住房,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特别说明:
1、户籍在岳阳市所辖县、市、区的职工,在岳阳市以外城市(长沙市除外)工作并在工作当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岳阳市所辖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可持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购(建)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贷款。
2、属购房的,签订购房合同时,借款申请人或配偶的户籍迁入岳阳市所辖县、市、区的时间必须已满12个月,否则不准申请贷款;属建房的,签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借款申请人或配偶的户籍迁入岳阳市所辖县、市、区的时间已满12个月,否则不准申请贷款。
3、贷款执行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贷款政策。
4、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支持职工购(建)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对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的房屋套数、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5、外地缴存职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必须提供工作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②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③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以上资料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章。
受理职工贷款申请的工作人员应通过多种途径核实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发现资料不实或虚假,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工作人员可综合以下途径来核实客户的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的真实性:
①、核实客户提供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见附件1)。
②、通过电话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
③、通过查询缴存地的公积金网站核实。
④、通过征信报告核实。
6、关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问题。
如果职工是在湖南省内工作,则工作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冻结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否则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受理职工的贷款申请;在湖南省外工作的,不必要求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职工及其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否已办理冻结,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的“住房公积金锁定(冻结)”栏。
7、除规定的资料外,外地缴存职工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工作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收入情况证明》一份,并盖财务章。
②、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工资发放银行提供的近12个月的“工资流水记录”一份,并盖银行业务章。配偶没有交缴公积金且没有月工资收入的,则提供近一年的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盖税务部门公章),携带原件一份。
③、借款申请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职工在职、在岗证明一份,并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章。
④、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套数证明一份。
⑤、为防范贷款风险,外地(长沙市除外)缴存职工还应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至少一个联系人。联系人应是借款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岳阳户籍,在岳阳工作或生活。在贷前调查阶段,联系人应随借款申请人来我中心与贷款审查人员面谈,并提供联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等。
8、贷款发放后,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向职工出具上一年的还款记录清单,能否在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年对冲”,执行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具体业务由职工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如果职工是在湖南省内工作,则贷款发放后,工作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确保办理了异地贷款的职工(含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贷款期内只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在贷款未结清之前,不得办理与此笔贷款无关的支取。
9、贷款结清后,职工凭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资料(盖管理部公章)、身份证到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冻手续。
10、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贷前、贷中及贷后管理,享有贷款收益,承担贷款风险。对职工贷后存在逾期的,可要求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催收工作。
11、具体操作事项见附件3《外地缴存职工在岳阳申请贷款业务操作注意事项》。
12、其他条件参见第一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二章“楼盘项目审查”、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四章“贷款资料”。
(十二)、在岳阳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长沙市除外)购买自住住房,向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特别说明:
1、凡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长沙市除外)购买自住住房时,能否向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执行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政策,具体业务由职工向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2、冻结公积金个人账户、出具证明资料。
在岳阳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向外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冻结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及其配偶先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见附件4),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冻结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后,才能向职工出具以下资料:
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必须在“住房公积金锁定(冻结)”栏中注明同意冻结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此证明应由公积金缴存情况查询人、贷款情况查询人、账户冻结人共三人签名并填写联系电话、日期,以方便外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
此证明一式两份,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②、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一份)。
③、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一份)。
以上三项资料盖管理部行政公章。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保证出具的证明真实、有效,不隐瞒,不遗漏,出具证明的工作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岳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凭职工《申请书》、身份证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立即在公积金归集系统中为该职工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办理“异地贷款冻结”,并在备注栏注明冻结的具体原因,同时扫描上述《申请书》等三项资料并存档。
冻结职工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账户须经本人签字同意。如果职工及其配偶不同意冻结公积金账户,则职工及其配偶不用填写《申请书》,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不向职工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仅向职工出具①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一份)和②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一份)。
3、冻结职工账户后,工作人员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一份)、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一份)、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一份)交给职工,职工凭此三种资料向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并按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如果职工在外地申请公积金贷款不成功,则职工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原件、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原件、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原件回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解除冻结。工作人员受理、核实资料后,办理解冻手续,扫描资料并存档。
4、职工在外地(长沙市除外)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不允许支取公积金办理“年对冲”。
5、账户解冻。
贷款结清后,职工凭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书面证明资料(盖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公章)、身份证到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冻手续。工作人员受理、核实资料后,办理解冻手续,扫描资料并存档。
第六章 其他有关贷款情形的处理
第九条 用于抵押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情况的处理。
(一)、仅受理未成年人的期房抵押。
(二)、除正常资料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第二代身份证。
未成年人的亲生父亲(监护人)及未成年人的亲生母亲(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2、户口本。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亲生父亲(监护人)及未成年人的亲生母亲(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并带复印件一份。
3、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父子(女)、母子(女)关系证明,携带原件各两份。
说明:不能凭户口簿认定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
4、监护人承诺书(见附件5),原件一份。
(三)、注意事项。
1、要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2、监护人在公积金中心签承诺书时,必须两个监护人都到场,在管理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签字并按手印。此承诺书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为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规章。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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