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除外)
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许可范围:
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宾馆、旅店、招待所;(2)理发店、美容美发店,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汗蒸馆、足浴、婴儿泳馆等;(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含网吧)、歌舞厅、音乐厅;(4)体育健身场所、游泳场馆;(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城市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许可条件:
(1)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以及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2)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3)公共场所经营者具有合法身份证件,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4)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需递交的申请材料(要求用A4纸打印):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6)从业人员(包括临时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8)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9)公共场所新、改、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方式及联系电话: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提出书面申请 0730-3102190
2、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许可范围:(1)集中式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供水)(2)二次供水
许可条件:
(1)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取水点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处无垃圾、粪便及其它污染源;水源有防护设施,有警告标志;(2)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卫计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验检测资料;(3)使用的涉水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及标准;(4)生产场地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储水池、过滤池、循环池、清水池及水消毒处理设施等;(5)生活饮用水企业自身管理制度健全。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并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人员;(6)制水人员必须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
需递交的申请材料(要求用A4纸打印):
(1)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3)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场所建设项目含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书;(4)生活饮用水生产场所建筑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布局图;(5)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6)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7)涉水产品检验合格证明;(8)水源水质检测报告单;(9)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方式及联系电话:到环境卫生监督股提出书面申请 0730-3102189
3、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许可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26号令)
许可范围:本辖区单独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
许可条件:
(1)建设的放射防护设施,需经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认可;(2)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3)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定废物排放的,还应当有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5)有必要的放射防护措施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
需递交的申请材料(要求用A4纸打印):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6)由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7)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8)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9)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准通书》(复印件);(10)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11)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及其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方式及联系电话:到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股提出书面申请 0730-3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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