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组建于2016年7月(华编〔2016〕12号),由原华容县卫生监督中心与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的职责整合而成,为隶属于华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人员编制48名,在职干部职工48人,其中班子成员8人。内设综合办公室、党建办、财务股,稽查信息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股、环境卫生监督股,计划生育执法股,传染病防治与学校卫生监督股九个职能科室。依法承担着全县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医疗市场监管、计划生育等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任务,查处违法行为。
近年来,在省、市卫计委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华容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先后获得“全省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先进单位”、“全省‘十佳’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全省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先进单位”“全省卫生监督机构新闻先进单位”、“湖南省卫生计生‘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岳阳市卫生监督技能竞赛团体和个人一等奖”、“岳阳市卫生监督先锋号”、“华容县工人先锋号”、岳阳市卫生计生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岳阳市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优秀奖”、“岳阳市集中式餐具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先进单位”,连续五年被评为“全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目标管理考核综合优胜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
我局将争创全省卫生计生系统“综合监督示范县”,以建设一支“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高效、遵纪守法、恪尽职守、群众满意”的卫生计生监督队伍为目的,牢记职责与使命,以服务人民为载体,以护卫健康为宗旨,不断强化服务意识,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为全县人民健康安全保驾护航。
主要职能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3、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5、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6、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7、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8、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
9、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
10、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11、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社会抚养费征缴系统的运行、监测、管理;
12、对乡镇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进行指导和督查,对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
13、负责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14、受理卫生计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15、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16、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履职尽责公开承诺
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作风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郑重向社会公开承诺:
1、审批提速。全面落实行政审批公开办理事项、公开办理程序、公开办理时限、公开办理结果“四公开”办理制度;一次性告之、一个窗口办理、一条龙服务“三个一”工作理念;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制”刚性约束;热情服务、全程服务、跟踪服务“三服务”宗旨意识。全面推行“材料齐全马上办、材料不全指导办、遇到困难帮助办、重点项目跟踪办”的四办制度。
2、服务提质。坚持勤政为民,创新管理,优化服务,提高行政能力。加强社会普法宣传,公开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公开执法结果,公开监督监测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扎实推进卫生许可审批、消费者申诉举报等窗口的规范化建设。外靠监督,内靠规范,确保服务提质。
3、监管提效。认真开展人民群众健康维权工作,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投诉受理、转办、反馈、综合分析和消费引导功能,具体处理部门做到群众投诉3个工作日做出答复,事实清楚的7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强化执法为民的监管理念,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4、行风提优。不断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按照“三严三实”要求,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查找“不严不实”和“四风”突出问题,做到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坚持问题导向,对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不到位的,对服务群众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干部,坚决问责。扎实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取信于民。
5、监督提力。以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为重点,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履行党员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以行政审批权、执法办案权为重点,加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对影响政务环境、损害单位形象的乱作为、不作为、慵懒散漫等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以此确保审批提速、服务提质、监管提效、行风提优各项承诺的贯彻执行。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除外)
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许可范围:
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宾馆、旅店、招待所;(2)理发店、美容美发店,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汗蒸馆、足浴、婴儿泳馆等;(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含网吧)、歌舞厅、音乐厅;(4)体育健身场所、游泳场馆;(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城市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许可条件:
(1)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以及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2)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3)公共场所经营者具有合法身份证件,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4)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需递交的申请材料(要求用A4纸打印):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6)从业人员(包括临时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8)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9)公共场所新、改、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方式及联系电话: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股提出书面申请 0730-3102190
2、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许可范围:(1)集中式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供水)(2)二次供水
许可条件:
(1)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取水点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处无垃圾、粪便及其它污染源;水源有防护设施,有警告标志;(2)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卫计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验检测资料;(3)使用的涉水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及标准;(4)生产场地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储水池、过滤池、循环池、清水池及水消毒处理设施等;(5)生活饮用水企业自身管理制度健全。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并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人员;(6)制水人员必须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
需递交的申请材料(要求用A4纸打印):
(1)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3)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场所建设项目含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书;(4)生活饮用水生产场所建筑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布局图;(5)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6)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7)涉水产品检验合格证明;(8)水源水质检测报告单;(9)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方式及联系电话:到环境卫生监督股提出书面申请 0730-3102189
3、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许可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26号令)
许可范围:本辖区单独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
许可条件:
(1)建设的放射防护设施,需经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认可;(2)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3)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定废物排放的,还应当有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5)有必要的放射防护措施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
需递交的申请材料(要求用A4纸打印):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6)由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7)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8)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9)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准通书》(复印件);(10)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11)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及其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方式及联系电话:到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股提出书面申请 0730-3102191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办卫生许可证
(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除外)
简要办事程序:
1.提交申请2.资料登记3.受理4.签发5.取证.
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5、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材料;
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及验收监测报告书复印件;
7、各类场所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8、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9、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报告;
10、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11、消防合格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12、使用、销售的消毒剂、洗涤剂、化妆品的索证资料;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条件:
1、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GB9663~9672-1996)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公共场所经营者具有合法身份证件,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
4、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各类场所内(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除外)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或吸烟区设独立排风系统;
6、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
8、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9、消防合格证明(许可前置要件)。
法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
3、《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符合要求每阶段5个工作日)
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收费说明:
卫计部门暂停征收如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卫生监督管理收费中的证照工本费
(2)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1119号和《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16〕10号)
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华容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华容县解放东路21号(南门市场)0730-4286128
政务中心卫计窗口:4181027
公共场所年审/换发卫生许可证
(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除外)
简要办事程序:
1.提交申请2.受理3.现场审核4.签发5.取证.
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和规模未发生改变的说明书;
5、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最近6个月的相关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6、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条件:
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在届满期前一个月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延续(换发)、复核。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符合要求每阶段5个工作日)
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收费说明:
卫计部门暂停征收如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卫生监督管理收费中的证照工本费
(2)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1119号和《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16〕10号)
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华容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华容县解放东路21号(南门市场)0730-4286128
政务中心卫计窗口:418102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
(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除外)
简要办事程序:
1.提交申请2.受理3.现场审核4.签发5.取证.
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单位地址名称变更,但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需提供地名变更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4)变更卫生许可项目,增加场所的,按新办卫生许可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审批条件:
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形而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1、经营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
2、变更许可项目的,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先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符合要求每阶段5个工作日)
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收费说明:
卫计部门暂停征收如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卫生监督管理收费中的证照工本费
(2)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1119号和《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16〕10号)
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华容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华容县解放东路21号(南门市场)0730-4286128
政务中心卫计窗口:4181027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简要办事程序:
1.提交申请2.受理3.现场审核4.签发5.取证.
申报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放射诊疗行政许可证申请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由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
7.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8.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9.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准通书》(复印件)。
10.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11.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及其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放射诊疗行政许可证变更申请: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的,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4.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提供变更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设备清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特别提醒:迁址而变更放射诊疗场所、新增放射诊疗项目的,应重新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材料提供同第四项。
审批条件:
本辖区单独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
1、建设的放射防护设施,需经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认可;
2、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
3、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定废物排放的,还应当有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
5、有必要的放射防护措施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卫生部第26号令)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符合要求每阶段5个工作日)
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收费说明:
1.放射性工作场所选址、防护设计审查费:总投资10万元以及以下420元/次;总投资10——50万元的500-1200元/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1200-2300元/次。以上费用按50%比例收取。
2.放射性工作场所竣工验收费:对于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用工程分析的检测方法出具分析报告
①评价表每个场所2000—5000元
②一般场所评价书每个场5000一2万元
③复杂场所评价书每个场所2万一12万元
④核电站等特大型项目工程分析20—100万元,以上费用按50%比例收取。
3.射性工作许可现场审评费:工作场所放射卫生防护评价500元/场所,按50%比例收取。
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200元/人/年
收费依据:
依据湘发改价费[2014]1119号和《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二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文件
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华容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华容县解放东路21号(南门市场)0730-4286128
政务中心卫计窗口:4181027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简要办事程序:
1、受理、采样监测
2、审核、检验检测报告
3、审批发证(或换证、复核)
申报材料:
1、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场所建设项目含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书;
4、生活饮用水生产场所建筑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布局图;
5、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6、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7、生活饮用水生产原料、生产加工工具和有关用品检验合格证明;
8、水源水质检测报告单;
9、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批条件:
1、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取水点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处无垃圾、粪便及其它污染源;水源有防护设施,有警告标志;
2、使用的建材、管材、阀门、纱石必须符合国家级水产品卫生要求及标准;
3、生产场地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储水池、过滤池、循环池、清水池及水消毒处理设施等;
4、生活饮用水企业自身管理制度健全。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并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人员;
5、制水人员必须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
法律依据: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
2、《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四条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符合要求每阶段5个工作日)
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收费说明:
卫计部门暂停征收如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卫生监督管理收费中的证照工本费
(2)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1119号和《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16〕10号)
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华容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华容县解放东路21号(南门市场)0730-4286128
政务中心卫计窗口:4181027
社会抚养费征收
简要办事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提出征收标准建议4、审批
5、备案6、下达告知书7、作出征收决定8、执行
9、结案10、公开
申报材料:
1、调查笔录
2、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条件: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公民,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县卫计局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征收入库金额由六人(计生办主任、乡镇卫生计生执法所所长、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分片负责人、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分管的副局长、卫计局局长)共同签名,统一把关。
拟按照二至三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法规股长审核,同意后,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卫计局印章;拟按照四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局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卫计局印章。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三十七条
承诺时限:无
收费说明:
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镇居民以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07年9月29日前的违法生育人员,未征收或征收不到位的,必须足额征收。2007年9月29日后的违法生育人员必须严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三)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四)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五)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六)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未报告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六至八倍征收;
6、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七)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八)因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及遗失、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征收标准:
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镇居民以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07年9月29日前的违法生育人员,未征收或征收不到位的,必须足额征收。2007年9月29日后的违法生育人员必须严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三)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四)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五)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六)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未报告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六至八倍征收;
6、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七)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八)因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及遗失、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收费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办法
华容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华容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华容县解放东路21号(南门市场)0730-4286128
政务中心卫计窗口:4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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