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除外)
简要办事程序:
1.提交申请2.资料登记3.受理4.签发5.取证.
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5、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材料;
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及验收监测报告书复印件;
7、各类场所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8、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9、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报告;
10、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11、消防合格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12、使用、销售的消毒剂、洗涤剂、化妆品的索证资料;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条件:
1、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GB9663~9672-1996)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公共场所经营者具有合法身份证件,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
4、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各类场所内(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除外)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或吸烟区设独立排风系统;
6、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
8、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9、消防合格证明(许可前置要件)。
法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
3、《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符合要求每阶段5个工作日)
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收费说明:
卫计部门暂停征收如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卫生监督管理收费中的证照工本费
(2)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4]1119号和《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16〕10号)
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华容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华容县解放东路21号(南门市场)0730-4286128
政务中心卫计窗口:4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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