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办事程序:
1.提交申请2.受理3.现场审核4.签发5.取证.
申报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放射诊疗行政许可证申请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由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
7.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8.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9.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准通书》(复印件)。
10.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11.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及其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放射诊疗行政许可证变更申请: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的,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4.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提供变更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设备清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特别提醒:迁址而变更放射诊疗场所、新增放射诊疗项目的,应重新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材料提供同第四项。
审批条件:
本辖区单独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
1、建设的放射防护设施,需经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认可;
2、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
3、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定废物排放的,还应当有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
5、有必要的放射防护措施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卫生部第26号令)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符合要求每阶段5个工作日)
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收费说明:
1.放射性工作场所选址、防护设计审查费:总投资10万元以及以下420元/次;总投资10——50万元的500-1200元/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1200-2300元/次。以上费用按50%比例收取。
2.放射性工作场所竣工验收费:对于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用工程分析的检测方法出具分析报告
①评价表每个场所2000—5000元
②一般场所评价书每个场5000一2万元
③复杂场所评价书每个场所2万一12万元
④核电站等特大型项目工程分析20—100万元,以上费用按50%比例收取。
3.射性工作许可现场审评费:工作场所放射卫生防护评价500元/场所,按50%比例收取。
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200元/人/年
收费依据:
依据湘发改价费[2014]1119号和《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二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文件
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华容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华容县解放东路21号(南门市场)0730-4286128
政务中心卫计窗口:4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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