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构:华容县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分中心
二、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设定依据:
《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五、审批条件:
(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六、申请材料: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4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和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3.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4.举办者(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6.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法定办理时限(工作日):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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