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1-31
华容县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办理规程
来源:华容县教体局   2017-09-25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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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机构:华容县政府服务中心教育局分中心

二、项目名称: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设定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湖南省经营高危项目行政许可办法》

五、申请条件:

1.相关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要如实规范填写。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或经营场所委托、转包、承包的协议书、合同书复印件。

4.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和维修制度,安全救护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治安保卫、卫生检查、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法定办理时限(工作日):30个工作日

附件: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和程序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附件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

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滑雪道、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6-2013);

(二)至少配备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滑雪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施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潜水人员须知、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攀岩壁、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

(三)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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