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教体通〔2016〕59号
各乡镇中学(注滋口中心小学)、县直相关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岳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市教发〔2013〕2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全县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变更事项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批、备案范围
民办学校变更下列事项,应事前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办学地址;变更举办者;增设教学点;变更类别、层次、办学内容;变更学校名称、校长。
二、审批、备案材料
民办学校变更相关事项,应按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一)变更办学地址
1.所需具备条件。办学地址租赁合同到期、因为出租方原因不得不终止租赁或因为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可以申请变更办学地址,新的地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相对独立、集中的校园,按功能区域合理布局,安全卫生,校园周边环境好,原则上是不能是地下车库、居民房、废弃厂房等;
(2)学校面积原则上按照设置标准执行,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
(3)办学规模原则上按照设置标准执行;
(4)消防安全达标;
(5)校舍安全鉴定合格。
2.所需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决策机构会议记录;
(3)新办学点的产权证(租赁场地另需提供租赁合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校舍安全鉴定报告、校园平面布置图(含尺寸)等;
(4)修改后的章程;
(5)《华容县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变更审批表》。
(二)变更举办者
1.所需具备条件。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需变更举办者的,由原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举办者。
2.所需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决策机构会议记录;
(3)原举办者离任审计报告;
(4)新举办者(个人):基本情况表、身份证、无犯罪证明材料等;新举办者(单位或组织):基本情况表、法人登记证明、机构代码证等;
(5)资金、资质证明材料;
(6)资产转让协议;
(7)修改后的章程;
(8)《华容县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变更审批表》;
(9)《承诺书》。
(三)增设教学点
1.所需具备条件。原则上实行一校一址,确因学校发展需要,且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增设教学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学校或近两年被评为示范学校。增设一个教学点后两年才能增设新的教学点。新设教学点的场地应符合《华容县民办普通初中、小学及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通知的要求。
2.所需申报资料。增设教学点的学校必须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在同意筹设申请后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决策机构会议记录;
(3)新教学点管理方案(包括班级、人员、安全、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管理);
(4)新教学点的产权证(租赁场地另需提供租赁合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校园平面布置图(含尺寸)、校舍安全鉴定报告等;
(5)修改后的章程;
(6)《华容县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变更审批表》。
(四)变更类别、层次、办学内容
1.所需具备条件。民办学校变更类别、层次、办学内容必须符合审批机关关于办学专业管理的宏观布局。
2.所需申报资料。变更类别、层次或办学内容的学校必须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类别、层次或办学内容申请,在同意筹设申请后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决策机构会议记录;
(3)新类别、层次或办学内容的管理方案;
(4)新增场地资料与新增教学点要求相同;
(5)新增设施资料;
(6)新聘人员资料;
(7)修改后的章程;
(8)《华容县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变更审批表》。
(五)变更学校名称、校长
1.所需具备条件。办学一年以上,证照齐全方可变更名称或校长,由举办者提出,两年内最多变更一次。
2.所需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决策机构会议记录;
(3)证照资料;
(4)修改后的章程;
(5)新任校长任职资质证明材料;
(6)《华容县民办学校办学地址变更审批表》。
三、审批、备案程序
(一)民办学校申请变更相关办学事项,应在变更前15日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审批机关接受民办学校变更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材料受理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1.对民办学校变更办学地址,变更举办者,增设教学点,变更类别、层次、办学内容的,经审查材料齐全,并经专家实地勘验,符合变更条件的,准予变更;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2.对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名称或校长的,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变更条件的,准予变更;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3.民办学校变更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变更学校章程的,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三)对符合条件同意变更的,告知申请人。
1.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收回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变更学校名称的,必须上交学校原行政公章和财务公章。
四、法律责任
民办学校未经审批、备案,擅自分立、合并或变更相关事项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华容县民办学校变更事项审批表
2016年7月19日
华容县民办学校变更事项审批表
学校名称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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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举办者)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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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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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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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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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提供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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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 政府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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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教育 管理机构 意 见 |
分管负责人(签名): 校长(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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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股室 意 见 |
股长(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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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成股 意 见 |
股长(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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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安全管意见 |
股长(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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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 领 导 意 见 |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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