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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容县政府性合同审查备案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5-12-0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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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5-01002

 

 

 

华政办发〔2015〕14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华容县政府性合同审查备案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华容县政府性合同审查备案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

 

 

华容县政府性合同审查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对外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书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合同的审查和备案监督工作。

各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合同审查,并协助县政府法制办做好合同审查备案工作。

第四条  政府性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具体责任(牵头)单位在签订合同3日前必须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必要时通知县政府法制办参与合同的谈判、文本拟定、论证、审查、签订等环节。

第五条  各乡镇和部门单位签订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济合同,应由相关行政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论证。

(一)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所涉事项列入国家、省、市、县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

(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合同;

(三)占用土地面积20亩以上的招商引资合同;

(四)标的额在50万以上的国有集体资产出租、出让合同,包括涉及土地、水域、山林、矿产、岸线等资源出租、出让内容的合同。

(五)反复适用的格式合同文本;

(六)县政府认为需要备案审查的其他合同。

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由有关专业单位或者法律顾问等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进行论证。

第六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七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违反规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担保;

(三)超越职权和使用范围,将国有、集体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明确合同性质,严格区分正式合同与合作意向书;

(二)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资质、商业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因国家政策、法律变化等引起的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

(四)明确合同的解除条件;

(五)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设立保密条款并做好保密工作;

(六)招商引资合同应对投资强度、税收等指标作出适当要求;

(七)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第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以下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合同条款是否合理;

(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条  送审的合同拟订文本,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审查意见,重大复杂的合同可视情况延期至10个工作日。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

未设置法制机构的行政机关,由部门法律顾问代为履行法制机构审查职责。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文件等资料。合同文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附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签约审批材料;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信来函电、会谈纪要及其它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传真、录音录像等;

(五)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经备案审查,发现合同具有无效、显失公平、无0FD报送的,要向县政府法?法制办应当向报备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报备单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县政府法制办应同时将所发现的问题向县政府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招商引资合同订立后,要同时报送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出租、出让合同订立后,要向县财政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报送的,要向县政府法制办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间产生重大争议,涉及经济赔偿责任的,签订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行政机关应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资料;

(二)履行情况记载;

(三)合同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部门或审核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或与其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政府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对外签订;

(四)合同签订后,未按规定向指定单位报送备案的;

(五)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政府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第十七条  国有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报其所属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如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应分别向县政府法制办、发改局和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80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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