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的规定,现将修改后的《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办法》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2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五条 需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省发改委在转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转报招标人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并在转报报告中对招标人是否符合自行招标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经审查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要求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自行招标的,省发改委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二)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以及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媒介;
(三)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五)开标时间、地点;
(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七)中标结果;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项目审批、准部门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项目审批部门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2002年7月12日公布施行的《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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