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成本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止,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 1.5%降至 1%,其中:单位费率由 1%降至 0.7%,个人费率由 0.5%降至 0.3%。
二、各地在做好降费率工作的同时,要充分保障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有效防范失业风险,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切实加强基金使用监测和绩效评估,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此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满后,我省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再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做相应调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7 年 5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 年6 月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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