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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假及审批程序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2-27 00:00 作者: fujun 字号:【 点击量:

教师请假及有关规定

(一)婚假:教师按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7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初次结婚)的,延长婚假12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待遇。婚假期间,教师各项工资待遇照发,但往返途中的交通费由教师自理。

(二)丧假:教师直系亲属(含夫妻双方祖父母、父母)去世的,可休假5天。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休假期间,教师各项工资待遇照发,但往返途中的交通费由教师自理。

(三)事假:教师处理私事一般应安排在法定假、寒暑假中进行,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事假。确因特殊原因须请事假的,在职人员一学期内事假累计10天以内(含10天),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事假累计10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扣发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累计超过30天,应相应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职人员事假累计超过7天或旷工1天以上,应相应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产假:女教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教师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生育第1胎子女为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女教师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享受产假15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休假期间各项工资待遇照发。

女教师怀孕及生育、哺乳期间不能适应原工作的,各单位应根据医疗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各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工作。

(五)探亲假:因教师有寒、暑假,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六)病假:教师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出休假申请。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连续请病假5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者,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连续请病假1个月以上者,须附医院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除意外伤害外,诊断证明、病历、检验报告单等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县级限县人民医院)提供。

教师连续病休1个月以内(含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单位的平均数发放。除身患癌症、精神病或其他重症疾病并经教育局审批的长期病休人员外,其余超过1个月的非重症疾病病休的,应扣发休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公假:教师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学习培训、教研、调研活动等,或者因单位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凭文件或通知申请公假。身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妇团、工会等组织的代表或委员的教师参加相应会议和公务活动,以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参与的由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的教师,可以申请公假。公假期间,教师各项工资待遇照发。

(八)教师休假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教师请婚假、丧假及公假,由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校长据实审批;教师请事假累计30天内(含30天)由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校长据实审批;累计超过30天,须经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校务会研究同意,局人事股审核,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含出县的事假、公假等),经局人事股审核,报局值班负责人和局长审批。

(二)女教师请产假,由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校长根据本人书面报告、医院诊断材料及小孩出生证明等据实审批。

(三)教师请病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校长审批;病假5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审批;病假1个月以上至一个学期内(含一个学期)的,除经校务会集体研究审批外,还须报局人事股审批。危急病患者可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

癌症、精神病等其他重症患者,需长期休假(超过一个学期)的,本人或家属出具书面报告并提供详细的病历、诊断材料及病情认定书等,由校务会集体研究审批,经本人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行政公章后由报局人事股审批。

(四)有关学习培训请假。下列情形,由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校长据实审批:教师因学历提高进修参加规定的短期(1个月以内)学习请假的;经县教育局同意举办或同意参加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教研活动等(1个月以内);其他在市、县内且单次连续请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公务活动。

以上假期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置: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未经局人事股批准擅自离岗到高等院校脱产进修学习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四)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五)教师在请假期间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的。

(六)利用病假、事假等外出经商或到外单位工作的,以及在学习、会议、医疗证明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教师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内(不含15个)或1年内累计旷工未超过30个工作日(不含30个)或请假逾期不归的,所在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或县直学校应书面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通知书应有返岗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岗将予以解聘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等内容。通知书应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本人或亲属拒签,由负责送达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和拒签情形。

教师旷工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除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外,单位还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应及时予以解聘或作自动离职对待,按相关程序报局人事股及县人社、编制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教师请假严格实行月报告制度。单位要建立规范的教师休假档案,每月5日前,乡镇中学(注滋口、幸福、城关中心小学)和县直学校将月报表报局人事股,纸质材料、电子文档各一份。教育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教师请假审批手续。对违规批假,或请假期满人员未及时返岗,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将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局人事股责成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中超出教师平均水平的部分,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并由局人事股责成有关单位追缴相关人员不应领取的各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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