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推行城市管理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实施意见》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21-12-15 11:07
浏览量:1 | | | |

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大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华容县司法局关于推行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华司发〔2021〕4号)的要求,在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的基础上,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的规定,全面梳理城市管理领域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细化违法行为,充分结合行政执法实际,由我局牵头制定了《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推行城市管理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形成了《城市管理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和《城市管理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主要内容

《城市管理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共有有7项内容,主要涉及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擅自在城区散发广告、宣传品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轻微违法行为,旨在对于市场主体“无心之失”且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予以“容错”,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我县城市管理部门不予处罚的条件是违法情节轻微、能够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部分行为还要求是初次违反。

《城市管理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仅针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适用从轻减轻的条件为初次违反、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意见》主要强调了依法监管、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各执法单位在涉市场主体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短期内再次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对触及安全底线、环保红线、疫情防控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不得不予行政处罚。要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大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力度;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努力让市场主体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依法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此外,《意见》还明确后续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完善调整清单内容。

三、起草过程及依据

(一)起草过程

根据《华容县司法局关于推行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华司发〔2021〕4号)要求,由我局政策法规股在收集局系统各执法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草拟了《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推行城市管理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草案)。经学习借鉴省内外城市先进经验及做法,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知》内容以及依据,并在征求局属相关单位及局机关相关股(室)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送审稿,报县司法局提请法制审核。

(二)制定依据

1.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四、主要特点

1、免罚不免责。免罚仅免除了行政处罚,但并未免除所有责任,市场主体本身应及时履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责任。

2、准确把握执法尺度。要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教育宣传、加强证据固定,多数轻微违法行为仅“首次免罚”,如首次免罚后再次出现违法,第一次被免罚也将与违法持续时间的长短、造成的社会影响、纠正程度等因素一同被纳入处罚考量,确保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以及因突发事件启动应急管理的特定时期,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1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