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负责组织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⑴、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

①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

②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继续教育;

③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所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核换证。

⑵、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义务情况。

①是否能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②是否能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③是否能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④是否能承担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⑤是否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⑶、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①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③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④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

⑷、检查组织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质量。

①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做好考务工作。

②是否能严肃考风考纪、遵守保密纪律,是否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在考试中监考人员是否能严格执行好现场监考任务,抓好对计量检定操作技能考试的监督工作,是否存在营私舞弊行为。

③是否能完善后续管理,能否及时将考试成绩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否能及时向县局报送考核情况及汇总表,是否做好对考试成绩的备案工作并保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两年。

3、监督检查方式

⑴、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与计量检定机构检查相结合,作为机构检查中的一项重点内容。

⑵、不定期检查。与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等考核相结合,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⑶、组织各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⑷、对组织考核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视实际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4、监督检查程序

⑴、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⑵、实施检查。检查《计量检定证》等证件和资料,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对组织考核单位主要检查管理制度、考核档案、考务安排、保密和考场纪律、投诉问题等。

⑶、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⑷、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上报整改后处理情况。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具体如下:

⑴、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⑵、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⑶、存在《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禁止性行为,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⑷、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有违法失职、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