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3、监管检查方式

(1)审查全县各公安机关上报的书面材料或当面听取工作汇报;

(2)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核查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包括对被许可人)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广泛搜集各种投诉、举报信息,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管检查措施

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其的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等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现场督察。

5、监督检查程序

(1)对公安机关、被处罚人及相关对象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方式,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对利害关系人及其它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