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实施编码 | 42011 |
事项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设定依据 | (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
实施机构 | 施放气球活动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 |
法定办结时限 | 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2.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申请; 3.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申请; 4.施放气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符合施放要求。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 4. 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不符合施放要求。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材料清单 1、从事施放活动单位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纸质 2、《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3、作业人员的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材料份数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要求提供。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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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通办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
办理形式 | 1.窗口接收:施放气球活动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2.网上接收: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 |
办理地点 | 施放气球活动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
办理时间 | 按照当地政府时间要求 |
咨询电话 | 0730-4188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