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事项名称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4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14条。 |
实施机构 | 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4181307)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受理条件 | 1、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人防工程的中长期规划对拟建工程项目的内外部条件进行初步的调查分析和技术经济论证,确认其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编写项目建议书。 2、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结合项目建设规模、类别与实际可行性,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资金有保证。 |
申请材料 |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2、发改委立项文件 3、规划红线图 4、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5、规划部门的面积复核表 6、人防施工设计图纸 7、人防施工图审查报告 8、人防监理合同 9、质监申报手续 10、防护设备买卖安装合同 (份数:1份) |
办理流程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工程股。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人防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B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交办工程股负责人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办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1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办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B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办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办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批复意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每平方800元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收费依据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 [2014]60号)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华容县章华镇华容大道行政服务中心(阳光大厦)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咨询电话 | 0730-4181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