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 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
实施机构 | 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股(电话:4180430) |
受理条件 |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
申请材料 | 以下所需表格可从窗口提供空白文本和示范文本,也可在岳阳红盾信息网www.yygs.com或从百度等搜索引擎直接搜索下载电子档,申请者按示范文本填写。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与受理: (1)受理单位: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受理人: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与决定: (1)岗位责任人: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华容县章华镇华容大道行政服务中心(阳光大厦)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咨询电话 | 0730-4180430 |
监督电话 | 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