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发、变更和延续审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除外)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发、变更和延续审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除外)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 3、《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
实施机构 | 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受理条件 |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各类场所内(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除外)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或吸烟区设独立排风系统; 7、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8、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 9、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10、消防合格证明(许可前置要件)。 (二)延续(换发)、复核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在届满期前一个月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延续(换发)、复核。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形而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1、经营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 2、变更许可项目的,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先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四)补办卫生许可证 1、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卫生许可证手续的程序参照变更的程序执行,补办后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 2、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五)注销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经营者被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共场所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4、经营者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 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7、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申请材料 |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发申请书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5、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材料; 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及验收监测报告书复印件; 7、各类场所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8、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9、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报告; 10、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11、消防合格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12、使用、销售的消毒剂、洗涤剂、化妆品的索证资料;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延续(换发)、复核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和规模未发生改变的说明书; 5、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6、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单位地址名称变更, 但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 需提供地名变更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4)变更卫生许可项目,增加场所的,按新办卫生许可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4、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四)补办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书面遗失说明; 4、媒体上公布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5、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五)注销卫生许可证 1、申请报告; 2、卫生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 | 1、受理:(5天)受理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承办人:竺智慧;资料传递员:李登科。 2、现场踏勘:(10天)负责单位:县卫生监督所;承办人:朱敏等人;签字:毛君;盖县卫生监督所公章;资料传递员:李登科 2、审批:(4天)审批单位:华容县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科;承办人:涂继刚;签字:单位负责人闵建军;资料传递员:李登科。 3、发证:(1天)发证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承办人:竺智慧;盖《华容县卫生局钢印》。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卫计部门暂停征收如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卫生监督管理收费中的证照工本费 (2)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 |
收费依据 |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16〕10号);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华容县章华镇华容大道行政服务中心(阳光大厦)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咨询电话 | 0730-4188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