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实施机构 | 华容县公安消防大队(4251011)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受理条件 |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2、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材料 |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份数:1份;获取方式:窗口提供空白文本和示范文本,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原件1份)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1 份)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 | 第一步:政务中心消防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步:受理后,受理窗口即时将受理事项呈报大队负责人,大队负责人确定承办人员(主责承办人员和协办人员)。 第三步:受理后,承办人员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要求完成消防验收,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测试。 第四步:现场检查测试后,承办人员组织参加验收人员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定结论。 第五步:验收人员拟定验收意见后,应当按程序经大队技术复核人员签署意见后,报大队负责人签发。 第五步:行政领导根据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员意见,签署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 第六步:窗口工作人员应通知当事人到受理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当事人无法领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承诺办结时限 | 13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华容县章华镇华容大道行政服务中心(阳光大厦)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咨询电话 | 0730-425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