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事项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 |
实施机构 | 华容县公安消防大队(4251011)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受理条件 |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申请材料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份数:1份;获取方式:窗口提供空白文本和示范文本,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原件,复印件1份)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原件)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办理流程 | 第一步:政务中心消防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步:受理后,受理窗口即时将受理事项呈报大队负责人,大队负责人确定承办人员(主责承办人员和协办人员)。 第三步:受理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根据审查和检查情况,于现场检查结束后及时拟定同意或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第五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拟定检查意见后,应当按程序经大队技术复核人员签署意见后,报大队负责人签发。 第六步:应当自签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第七步:窗口工作人员应通知当事人到受理窗口领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当事人无法领取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华容县章华镇华容大道行政服务中心(阳光大厦)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咨询电话 | 0730-425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