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实施编码 | 42004 |
事项名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气象法规、政府规章。 |
实施机构 |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材料清单 1.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申请材料清单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原件 纸质和电子 2、总规划平面图 原件 纸质和电子 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原件 纸质和电子 注:材料份数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要求提供。 2.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材料清单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原件 纸质和电子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原件 纸质和电子 4、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原件 纸质和电子 5、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原件 纸质和电子 注:材料份数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要求提供。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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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通办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申请和办理。 |
办理形式 | 1.窗口接收: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2.网上接收: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在建) |
办理地点 |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
办理时间 | 按照当地政府时间要求 |
咨询电话 | 0730-4188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