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
事项名称 | 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六条 (2)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4.4之规定 |
实施机构 | 国土资源局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受理条件 | 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原则上应在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办理并至少提前一年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 | (1)原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个人提供身份或户口本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县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用地红线图2份;(原件) (4)宗地图2份;(原件) (5)申请出让土地续期的报告;(原件) (6)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原件) (7)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土地流转申请表 |
办理流程 | 1)受理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就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签订土地出让续期合同并公示:(13天)受理单位:政务中心国土窗口;受理人:唐立山;承办人:吴鹏飞。 (2)审批:(2天)负责单位:国土资源局地产管理股;承办人:李峰;审核人:地产管理股主管负责人黄安良;签发人: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袁为凡。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办理续期手续时该宗地续期后剩余的可使用年期土地市场价格-办理续期手续时该宗地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市场价格 |
收费依据 |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电话:4180432)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咨询电话 | 0730-41804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