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45/2019-1458160
  • 发布机构:供销联社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1-23
  • 公开日期:2019-01-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积极推进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意见
来源:供销联社   2019-01-23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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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根据国家当前有关农村金融政策和供销合作社实际,现就推进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服务业务有序稳健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提供了重要机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合作金融是国外合作社普遍发展,为社员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正在成为政府扶持农村中小企业和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支撑、向农民提供融资服务的重要渠道、扶持农业农村发展、消除农村贫困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家针对农村金融市场需求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逐步放宽进入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构建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迫切要求。供销合作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是题中之义,是为农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供销合作社应当审时度势,紧紧抓住国家鼓励支持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历史性机遇,早准备、早布局、早介入,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在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抢占先机,将金融服务培育成为助推供销合作社科学发展的重要动力和为农服务的新平台。

  (二)供销合作事业的快速发展为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提供了基础和条件。经过近些年的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组织体系和经营服务网络不断完善,培养了一批懂经济、会管理、熟悉金融业务、有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的经营管理人才,尤其是经历了上世纪九十年代“股金风波”的深刻教训,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大大提高,基本具备了拓展农村金融服务的基础和条件。

  (三)各地供销合作社在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探索与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和做法。近年来,不少地区供销合作社勇于创新,大胆探索,创办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机构和组织,如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担保公司,参股农村商业银行或村镇银行,设立资金互助组织,还有一批规范开展内部资金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为社有企业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取得了良好成效,积累了经验。

  二、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开展农村金融服务

  (四)发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不吸收公众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进入的门槛相对较低,审批监督管理权限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有关部门)。供销合作社发起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既可通过提供小额贷款业务,逐步培育出服务“三农”、服务自身企业发展的投融资平台,也可通过控股以较少的社有资本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实现资本的利润最大化。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应当积极探索,发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五)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具有金融和中介两重属性,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10年,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下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后,所有已设立和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都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审批。供销合作社要发挥为农服务的组织和网络优势,争取财政注资,组建由供销合作社主导、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开展涉农担保业务。

  (六)试点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业务的一种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设立分支机构,由地方银监机构审批、监督管理,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以在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积极参与试点。

  (七)开展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是专业合作社自身具有的内在功能,由专业合作社内全体或部分社员自愿入股,在入社社员内部提供资金互助服务,单独核算,将信用合作与生产流通合作有机融为一体。由于服务对象是社员,地缘特点明显,社员间关系紧密,借款一般多为小额、急用,资金用途和农户信用状况等信息透明,较少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资金风险。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是供销合作社直接为农民提供的金融服务,适应了当前农村信用特点,有利于解决社员生产资金需求其他生活应急的需要。供销合作社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构建基于农民互助的融资服务体系。

  (八)参股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一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组建。根据银监发〔2012〕27号文件的规定,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但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和最大股东仍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目前村镇银行的审批权归属银监会,主发起银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会确定,地方银监局负责具体实施。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可以按照市场准入规定参股村镇银行。

  (九)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近年来,国家一直在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各地农村信用社也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产权模式改制和组织形式调整。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把握,主动介入,积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十)发挥系统安全统筹平台作用。供销合作社安全统筹是行业自保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对防范和化解系统资产风险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部分地区供销合作社一直坚持开展安全统筹业务,统筹范围逐步扩大,统筹平台不断稳固。要继续发挥系统安全统筹平台的作用,在巩固做好传统的财产安全统筹和车辆统筹的基础上,主动与大型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开发代办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形式多样的保险服务产品,有条件的地区要主动承担涉及棉花、茶叶、食用菌等供销合作社优势产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委托代办和农民财产保险,引导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

  (十一)密切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金融,需要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帮助。要密切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落实总社与交通银行、建设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挥社银优势,共同研究开发大型商业银行与供销合作社有效对接、服务“三农”的金融产品,使大型商业银行通过供销合作社的渠道和平台将金融产品和服务延伸到农村。针对系统中小企业多、抵质押物不足、融资需求量大等特点,可尝试与交通银行等进行供应链金融合作(供应链金融是指银行将龙头企业和它的上下游产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适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模式)。供销合作社要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以龙头企业信用为担保,全方位为产业链条上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十二)开拓新兴融资服务业务。围绕经营结构升级和服务功能提升,积极拓展发展思路,大力探索典当拍卖、融资租赁、动产监管、信托理财等业务,多渠道、多方式为产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经营发展和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拓展和完善为农服务功能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村金融服务。要密切跟踪监测,分析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十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政策。要认真学习掌握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重点和任务,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大胆尝试,实现供销合作社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模式的创新。

  (十五)因地制宜,稳健推进。农村金融对供销合作社来说是一个新兴领域,政策性、专业性要求比较高。各地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选择适当的金融服务模式,审慎稳健地逐步推进,避免一哄而上,造成社有资产的流失。

  (十六)强化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供销合作社开展金融服务始终要把防范风险作为生命线,认真吸取“股金风波”的教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坚持各自的经营宗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风险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岗位职责和内部控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形成与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模式相适应的严密的风险防控机制。

  (十七)加大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要积极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优化选人用人机制,公开招聘、大胆引进一批精通金融、投资、担保业务的专业人才。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经营理念、经营技能和风险意识,培养造就一支供销合作社专业的金融人才队伍。

  (十八)积极争取有关政策支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汇报沟通,积极争取财政注资、风险补偿金、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指导帮助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规避各类风险。密切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借助其技术和资金支持,做大做强和提升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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