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73H/2020-1662468
  •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2-08
  • 公开日期:2020-02-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集中打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知
来源:公安局   2020-02-0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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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统一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有效配合、服务保障有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精准打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省公安厅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集中打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专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升政治站位,全力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党中央高度重视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厅党委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成立工作专班,就公安机关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做出全面部署。目前,全国、全省社会大局总体安全稳定,但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随着口罩等防控物资需求激增,一些不法商家制假售假、囤积居奇,严重干扰、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厅党委工作部署,迅速启动战时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职能作用,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全力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坚持快侦快破,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省厅《关于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通告》中“十个依法打击”主要内容,围绕防风险、护安全、战疫情、保稳定工作任务,着眼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打击违法犯罪职能,充分发挥刑侦、治安、经侦、食药侦等警种专业优势,紧盯口罩、护目镜、防护服、防护手套、卫生消毒用品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以及药品等各类疫情防控物资,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仿冒知名品牌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反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故意编造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反规定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疫情防控而采取措施的妨害公务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获取公私财物的诈骗犯罪行为;紧盯群众关切的疫情传播源头问题,各地森林公安机关要制定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动方案,紧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切断相关病毒传播源头,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整治工作,对情节严重、顶风作案、造成病毒传播等恶劣后果的,商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等罪名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紧盯非法处置与疫情相关的废弃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要密切部门协作配合,坚持网上网下结合,广泛发动群众和相关企业举报,聚焦药店、商场超市等重点部位和电商、微信群等网络销售平台,深入排查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本地发生的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依法打击、第一时间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防控处置措施,坚决防止危害后果发生。在涉疫情的重大敏感案件侦办中,要严格按照“三同步”原则,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消除社会恐慌情绪,增强群众战胜疫情信心。

三、加强协作配合,构建打防并举工作格局。要积极主动协同街道、乡镇基层组织,指导广大群众落实隔离防控等预防措施,有效劝阻、防止大规模群体性聚集活动,引导人民群众正确面对疫情,采取科学预防手段,提高鉴别能力,杜绝制假售假。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到不枉不纵、不遗不漏。要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会商协调,统一办案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对重大疑难案件采取提前介入和联合督办等方式,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协作,及时报导专项行动的做法、经验和成效,营造良好行动氛围。要强化各警种间的协作配合,打破部门壁垒,形成警种协调联动、资源共享、通力配合的工作格局,推动专项行动持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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