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73H/2016-1146151
  • 发布机构:公安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6-07-20
  • 公开日期:2016-07-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厅党委出台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来源:公安局   2016-07-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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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公安部党委反腐倡廉系列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全省公安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近期,湖南省公安厅党委制定出台《湖南省公安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实施细则》从三个方面明确党委主体责任:一是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要把反腐倡廉和队伍作风建设纳入公安工作总体布局,与公安机关“四项建设”紧密结合,做到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任务落实。二是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党委书记、各警种部门党组织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三是党委其他班子成员责任。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实施细则》强调要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是党内执纪监督的专职部门,对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围绕执纪监督问责主业,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党纪监督、作风监督、履职监督、案件查办、警示教育、制度建设和推进“三转”等工作。

  为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实施细则》提出十项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一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双报告”制度;二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制度;三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四是实行述廉评廉工作制度;五是实行上级纪委参加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六是实行廉政谈话制度;七是实行纪委约谈制度;八是完善预警防控机制;九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十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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