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73H/2020-1146115
  • 发布机构:公安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1-05
  • 公开日期:2020-11-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转发市局《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四个一律”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公安局   2020-11-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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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局《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

管理“四个一律”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公安局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四个一律”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对《岳阳市公安局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四

个一律”暂行规定》的法制审核意见

2.岳阳市公安局告旅馆业主及旅客书

华容县公安局

2016年7月26日

岳阳市公安局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

“四个一律”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确保全市旅馆装机联网率达100%,旅客住宿信息登录、上传率达95%以上,达到省厅“四实”(实名、实时、实数、实情)考核要求,结合实际,对全市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作如下“四个一律”规定。

一、一律责任到人。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一律实行监管工作责任制。属地公安(分)局长和派出所长是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治安大队长是第二责任人,管理民警是直接责任人。

二、一律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本辖区旅馆业主必须装机联网及实名制信息登记录入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并将书面告知回执存档。

三、一律从严追责。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派出所应对辖区旅馆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督促辖区内旅馆业落实实名制信息录入登记制度。市局治安支队特业大队和各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副大队长每月必须登录执法办案系统2次,通过案件信息倒查旅馆登录上传工作。市局督察支队、治安支队联合开展常态性不定期暗访抽查,对未按第一、二条落实的,或因工作疏忽、执行不力,导致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落实不到位,一律追究管理民警责任。因执法不力或未按规定处罚到位,导致本辖区旅馆不按实名制信息登记录入被市级(含)以上公安机关通报一次(含)以上,对辖区派出所及其管理民警给予通报批评;年内因执法不力导致本辖区旅馆不按实名制信息登记录入被市级以上(含)公安机关通报二次(含)以上,对派出所分管副所长、所长予以约谈;年内因执法不力导致本辖区旅馆不按实名制信息登记录入被市级(含)以上公安机关通报三次(含)以上,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对负有相关责任的管理民警、派出所分管副所长、所长、治安大队分管副大队长、大队长和分管局领导从严追责,对县市区(分)局长进行约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一律处罚到位。旅馆业主或前台工作人员不按法律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并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初次发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旅馆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旅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纪委、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附件1

对《岳阳市公安局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

“四个一律”暂行规定》的法制审核意见

市局治安支队:

按照市局领导的批示,我支队对《岳阳市公安局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四个一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认真进行了法制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将《暂行规定》中的第四点一律追责到位第一句话修改为:旅馆业主或前台工作人员不按法律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并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初次发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旅馆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旅馆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随《暂行规定》附后的《岳阳市公安局告旅馆业及旅客通知书》第三条,建议按第一条审核意见一并进行修改。

岳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2016年7月19日

附件2

岳阳市公安局告旅馆业主及旅客书

安全有序的治安环境是旅馆放心经营的必备条件,公安机关郑重提醒各位旅馆业主及旅客:

一、旅馆经营场所严禁“黄、赌、毒”“枪、爆、刀”等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容留隐匿上述行为将会受到有关法律的追究。

二、旅馆经营必须安装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安装并使用旅业信息系统,必须按“一人一证、本人本证”要求登记住宿,必须“实名、实数、实情、实时”向公安机关上传旅客住宿信息。

三、旅馆业主或前台工作人员不按法律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并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初次发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旅馆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旅馆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格落实会客登记制度。旅馆要实行住宿旅客会客登记制,来访客人进入房间前必须如实登记本人身份证,会客时间不能超过当日晚12时,如超过当日晚12时,必须办理入住登记手续。

五、旅馆有义务保证住宿旅客信息安全,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外,旅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住宿旅客信息。

六、旅馆业主及从业人员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努力争创“放心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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