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853831274/2013-1146008
  • 发布机构:商务粮食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9-09
  • 公开日期:2013-09-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来源:商务粮食局   2013-09-09 00:00
浏览量:1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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