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853831274/2013-1146005
  • 发布机构:商务粮食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9-09
  • 公开日期:2013-09-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来源:商务粮食局   2013-09-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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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2010年以来我局相继出台的《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湘价商〔2011〕11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1〕187号)和《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3〕12号)规定,全省工商用水用电用气同价。现再次明确:一是大规模生猪养殖和蔬菜生产的用电与农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鼓励类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即相应用电容量在315KVA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315KVA以下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二是生猪、蔬菜基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蔬菜的需求状况批准划定的专用菜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实验、示范、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等用水、用气执行当地非居民价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鼓励类商业用水、用气,执行非居民用价格(终端价格不得高于工业)。以上政策必须在2013年6月30日前落实到位。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一是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二是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各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在市场醒目位置或以适当方式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未经公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三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在城区(城镇)低收入群体集聚区域扶持建设一批平价商店、平价直销车和农超对接示范点,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三、完善公路收费政策。收费公路落实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政策,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湘交财会〔2010〕41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湘交财会〔2010〕592号)的规定,对符合鲜活农产品运输政策的车辆全部给予减免通行费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有序推进收费公路清理整顿工作,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一级以下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收费项目。推进高速公路收费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经营”模式。

    四、强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监管。根据《湖南省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服务收费行为规则》(湘价服〔2012〕155号),对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并规范促销服务费。零售商应与供应商就基本费用签订合同。如供应商要求促销,双方需再订立促销服务费合同。零售商要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各项代收费标准。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基本费用、促销服务费和经标示的代收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不得对农超对接鲜活农产品专柜收取促销服务费。发挥价格协会纽带作用,加强零售商与供应商的相互联系,促进服务与收费规范。

五、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要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2013年5月底前要对辖区供水、供电、铁路、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的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所有费用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并对照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文件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1〕97号)规定进行规范,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对银行落实《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的通知》(湘价服〔2013〕26号)情况的检查,对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宣传标示进行价格欺诈,强制服务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取消项目继续收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等行为进行查处。要组织开展对流通环节重点部门收费的专项检查,监督各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到位。严厉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继续保持对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要通过以上监管措施,确保各项价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工作方案》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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