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9707/2016-1145916
  • 发布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6-06-28
  • 公开日期:2016-06-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司法机关案件通报制度
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06-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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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向司法机关案件通报制度 为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效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华容县安监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向司法机关通报制度。 第一条 安监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通报制度是指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安监局违法案件分别通报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 安监局违法案件的通报,由法规股和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处理。 第三条 通报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的违法责任人和违法主体。 第四条 对于通报的案件实行领导审批。凡需通报的安监局违法案件,在规定时间内由案件承办人填写通报或行政处分建议呈报表书等文书,并草拟《行政处分建议》或《涉嫌犯罪通报书》等,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五条 需通报有关机关的案件,由法规股、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向司法机关、经检监察机关送达通报法律文书。 第六条 安监局违法案件通报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构成犯罪的,按照立案标准依法通报检察机关处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通报公安机关处理;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通报公安机关; (四)《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其它应向司法机关通报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五)逾期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依法通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案件通报时,将有关案件的资料副本一同通报,负责办理通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好通报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于通报的案件,通报机关应当督促被通报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装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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