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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3-15
  • 公开日期:2024-03-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4〕027号 对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5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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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场所(住所、住址):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符水清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2月23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二份,编号为NO:2023SFJC021655、NO:2023SFJC022143;抽检告知书二份;检验抽样单二份,其内容为:一、2023年12月06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在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抽检的“欣呱呱老兵乡里剁辣椒(酱腌菜)”(规格:1kg/瓶,生产日期:2023年07月08日),标注生产厂家: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厂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团洲乡团西村,经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1.11,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1.43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2023年12月07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在厦门虹鹭钨钼工业有限公司天翔食堂被抽检的“再君老兵乡里剁辣椒(酱腌菜)”(规格:1kg/罐,生产日期:2023年09月21日),标注生产厂家: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厂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团洲乡团西村,经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1.57,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1.95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2023SFJC021655、NO:2023SFJC022143的检验报告二份,当事人核实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同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欣呱呱老兵乡里剁辣椒(酱腌菜)”、“再君老兵乡里剁辣椒(酱腌菜)”产品属于蔬菜制品酱腌菜类别产品,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发货单进行核实,生产销售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3年7月8日的“欣呱呱老兵乡里剁辣椒(酱腌菜)”(规格:1kg/瓶)600瓶,成本价为:3元/瓶,销售价为:3.5元/瓶。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7月9日全部销售到厦门市经销商林良处,该批次产品货值2100元,获违法所得:300元。

  二、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3年9月21日的“再君老兵乡里剁辣椒(酱腌菜)”(规格:1kg/罐)780罐,成本价为:3元/罐,销售价为:3.5元/罐。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9月22日全部销售到厦门市经销商吴伟处,该批次产品货值2730元,获违法所得:390元。

  以上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为4830元,获违法所得总计:690元。

  本局于2023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3]17113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事项进行整改。同日,当事人主动开始停产整顿,并向本局提交了产品召回计划,向经销商下达了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上述二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实施二级召回,并召开公司技术人员会议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陈述了上述二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产品作为食品被消费者食用,全部召回已无实际可能,因此无法召回全部产品。至回复时止,销售商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及社会不良影响。同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并向本局提交了复查申请。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其生产的“欣呱呱老兵乡里剁辣椒(酱腌菜)”、“再君老兵乡里剁辣椒(酱腌菜)”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致微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2月23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二份(NO:2023SFJC021655、NO:2023SFJC022143),抽检告知书二份,检验抽样单二份(共8页)。证明案件来源及被抽检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2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3年1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4页)。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下达了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1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以上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确认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当事人对检验批次产品不合格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12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欣呱呱老兵乡里剁辣椒(酱腌菜)”、“再君老兵乡里剁辣椒(酱腌菜)”产品标签两个、入库单和发货单复印件各二份(共6页)。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欣呱呱老兵乡里剁辣椒(酱腌菜)”、“再君老兵乡里剁辣椒(酱腌菜)”的数量、成本价、销价和货值的事实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12月29日,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二份、召回公告二份和产品召回计划一份(共6页),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一份、整改报告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及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复检申请一份(共1页),2024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抽样记录二份(共4页);2024年2月1日,致微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二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后,产品经抽检为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4年3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4〕0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作为酱腌菜这一类别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熟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执行,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欣呱呱老兵乡里剁辣椒(酱腌菜)”(规格:1kg/瓶,生产日期:2023年07月08日)、“再君老兵乡里剁辣椒(酱腌菜)”(规格:1kg/罐,生产日期:2023年09月21日)产品经依法抽样检验,产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2023年2月2日生产、销售的“再君鱼酸菜”(酱腌菜)在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不合格,2023年3月15日生产、销售的“再君鱼酸菜”(酱腌菜)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不合格,于2023年8月4日已依法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华市监处罚〔2023〕17109号,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建议予以从重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且未接到食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不良反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做出裁量决定。”的规定,经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第三款第二项“【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但不足7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但不足2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但不足3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但少于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但少于17倍罚款。”的规定,决定处6.5万元以上但少于8.5万元罚款。

  综上,湖南再君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9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7069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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