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4-2162145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1-30
  • 公开日期:2024-01-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4〕016号 对华容县韩大厨鱼馆经营兽药残留污染物质超出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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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华容县韩大厨鱼馆经营兽药残留污染物质超出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韩大厨鱼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

  经营者:雷雨;

  身份证号:。

  2023年1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230560- XBJ30768),该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使用的鸡蛋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执法人员到华容县章华镇华瑞苑106-107号华容县韩大厨鱼馆的经营场所内,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230560-XBJ30768),告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使用的食品原料鸡蛋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项目。因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3430623614530768)显示,2023年9月26日工作人员进行抽样时,鸡蛋的抽样基数为2.4kg,抽样数量为2.4kg,该批次鸡蛋已全部用于抽检,故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的进货台账,核实当事人未登记2023年10月20日前的鸡蛋来源,也没有留存相关票据。

  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2023年9月26日使用的鸡蛋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13日从位于华容县工农桥附近的土特产店购进的,共购进500个鸡蛋,总货款为475元。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

  经查:2024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华容县章华镇港西中路057-7号华容县湘品泰蛋业港西路店进行核实,该店经营者对华容县韩大厨鱼馆从该店采购鸡蛋的情况予以认可,并陈述华容县韩大厨鱼馆于2021年9月起从该店铺处采购鸡蛋,但截止到2023年12月前,都没有索要票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该批次鸡蛋的货值金额为475元,因当事人购进鸡蛋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制作的菜品价格及实际成本无法核算,故本案中对当事人经营使用该批次鸡蛋的违法所得不予计算。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共3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测结果,以及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2023年9月26日其经营场所内使用的鸡蛋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验报告》(报告编号:N230560-XBJ30768)原件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2023年9月26日使用的鸡蛋经抽样检测,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超出标准限量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4日对华容县湘品泰蛋业港西路店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店铺从华容县湘品泰蛋业港西路店采购鸡蛋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六:华容县湘品泰蛋业港西路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第三方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相关的陈述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采购鸡蛋的微信聊天记录41张(共11页),证明当事人店铺从华容县湘品泰蛋业港西路店采购鸡蛋的事实以及购进价格及数量的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本局于2023年1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告〔2024〕0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诉求及相关材料。

  本局认为,根据2023年1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时的现场情况,及后续调查显示,当事人采购鸡蛋时未履行进行查验记录制度,故当事人经营兽残超标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污染物质超出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低且品种单一,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批次鸡蛋的来源。经综合考量,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二项“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少于五万元罚款的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污染物质超出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完善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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