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0-1669462
  • 发布机构:县食药监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2-18
  • 公开日期:2020-02-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罚字〔2020〕17329号)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2-18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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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三封寺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12月5日,我局收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1份(编号:2019SJZFC-JC6506)、抽样单1份(编号:SC19320000281931839)、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检验结果通知书(二份)、其内容为: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三极禾”牌鱼酸菜(规格:1500g/袋,生产日期:2019年10月5日)在江苏警官学校食堂被抽样检验,样品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技术要求:≤1.0g/kg,检验结果:1.209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江苏警官学校食堂被抽检的湖南云龙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三极禾”牌鱼酸菜(规格:1500g/袋,生产日期:2019年10月5日)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2019SJZFC-JC6506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已签收。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三极禾”牌鱼酸菜产品类型为酱腌菜,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的生产许可,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0156。当事人生产的“三极禾”牌鱼酸菜的配料为芥菜、水、食盐。食品添加剂为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防腐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漂白剂(焦亚硫酸钠)、抗氧化剂(D-以抗坏血酸钠)、着色剂(柠檬黄、姜黄)、食用香料。检验报告中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记)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记)检测指标之和。当事人共生产“三极禾”牌鱼酸菜规格:1500g/袋,生产日期:2019年10月5日)400件,成本价19元/件,销售价20元/件,货值总金额8000元。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到南京市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400元。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2019年12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17328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事项进行整改。当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召回通知书》和《整改方案》,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了召回,并查找原因。2019年12月1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该批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以上产品作为餐饮原料经加工后被消费者食用,召回已无实际可能,因此无法召回。2019年12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说明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2019年12月3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复检申请》。2020年1月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三极禾”牌鱼酸菜(规格:1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1月5日)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经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其所检项目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12月5日,我局收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一份)、抽样单(一份)、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检验结果通知书(二份)(共8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19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共8页)。证明当事人的生产场所;

证据三:2019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1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三极禾”鱼酸菜(规格:1500g/袋,生产日期:2019年10月5日)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12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共6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三极禾”鱼酸菜(规格:1500g/袋)包装袋1个、入库单、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确实生产了上述检验报告中的产品:“三极禾”鱼酸菜(规格:1500g/袋,生产日期:2019年10月5日)的事实;

证据六: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16日当事人提交的《产品召回通知书》、《整改方案》、《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复检申请》和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抽样记录、华容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共14页)。证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产品复查合格。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0年2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华市监罚听字[2020]173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熟知此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使用,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三极禾”鱼酸菜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超过GB 2760-2014标准限量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第六条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二、罚款人民币29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十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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