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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11-09
  • 公开日期:2018-11-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
来源:司法局   2018-11-09 17:02
浏览量:1 | | | |

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全力做好我县今后五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根据《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以下简称为“一法一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以建设一支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为选任工作目标,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价值和公信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实施“一法一办法”,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认真尽职履责,确保法律权威。

(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开选任条件,公开选任程序,公开选任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扩大社会影响,方便公民参与,争取社会各界支持。

(三)坚持协同高效。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重视支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主动帮助解决问题,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作为,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坚持探索创新。大胆探索、锐意创新,充分运用信息科技手段,在选任实践中不断检验方案设计和选任效果。

三、组织领导

县司法局、县人大内司委、县法院、县公安局共同组成华容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监督全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基层股。

具体组成如下:

领导小组组长:县司法局局长徐忠乐

领导小组副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牛佳宝

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刘孝祥

县公安局副局长严定远

县司法局副局长黎锡清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司法局基层股、县人大内司委、县法院政治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司法局基层股股长胡峰

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县司法局基层股专干娄红漫、县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主任刘中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熊国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日常工作,建立选任工作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工作保障等配套制度。

四、内容步骤

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和公安局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具体选任工作。2018年11月正式启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选任工作具体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8年11月上旬)

县司法局联合县人大内司委、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组织召开工作动员协调部署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县司法局、法院、公安局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一法一办法”和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财、物保障,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8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

(一)名额确定

县人民法院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的要求,分别确定今年随机抽选以及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报上级法院审核后通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逐级报省司法厅备案。

(二)选任公告

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和公安局在选任工作开始前30日,向社会发布选任公告。

(三)随机抽选

1.随机抽选。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和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候选人。

2.信息采集。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和县公安局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3.资格审查。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和县公安局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必要时,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和县公安局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4.征询意见。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和县公安局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询问其是否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同意后,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情况登记表》,反馈至县司法局。

5.确定拟任人选。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四)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

(1)接受报名。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司法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2)资格审查。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和县公安局依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

(3)确定拟任人选。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五)公示程序

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和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任命程序

1.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县法院将任命名单抄送县司法局和县公安局。

(七)公告名单

1.县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2.县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县公安局。

(八)名册管理

县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县司法局和县法院应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报省司法厅和省高院备案。

(九)就职宣誓

县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十)同步督查

县司法局、县人大内司委、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联合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从选任工作实施起对全县的选任工作进行督查,并进行现场指导和回复选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选任工作有效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组织保障。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及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增强对选任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乡镇党委、人大、政府要积极主动支持选任工作,建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层层抓落实,确保选任各个环节都有安排部署,各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

(二)细化工作内容,注重工作实效。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及公安机关要将选任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考核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时限要求和工作步骤,不折不扣地推进各个环节的落实。要及时、准确地核查相关材料,真实、客观地反映工作效果,积极、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密切沟通协调,形成部门合力。司法行政机关、人大、法院及公安机关要理顺工作衔接链条,切实在多个部门之间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协助破解难题,促进经验转化。司法行政机关要负起牵头作用,统筹协调各项任务的推进。

(四)提高群众认知,扩大社会影响。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要主动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社区宣讲、微电影、宣传片、公益广告、海报、网络、微信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人民群众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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