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193X/2023-2044624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3-15
  • 公开日期:2023-03-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法学会 智囊团)聘用管理办法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23-03-15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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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法学会

智囊团)聘用管理办法

 

为提高政府依法决策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中共湖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和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2〕3号)《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276号)等精神,结合法学会智囊团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根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选聘法律顾问团的人数及服务形式。着重在行政法、财税、商事、征拆、城建等领域选聘优秀律师及法学专家。

(二)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县司法局、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法律顾问团实务经验丰富、分领域专业能力优势,共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三)诚信尽责原则。法律顾问团要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保守秘密原则。法律顾问团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严格守密,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传播。

三、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法学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律师资格证和5年以上执业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专项法律业务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选聘方式

(一)外聘法律顾问选聘方式

1.以县政府名义在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公开选聘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公告》,向社会公开选聘兼职法律顾问;

2.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政府部门可在报名期内向县司法局推荐人选,相关律师事务所和人员也可向县司法局自荐。县司法局认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县政府审定;

3.县司法局对拟聘用人员采取考察择优方式选定,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司法局与拟聘用人员签订服务合同;

4.经县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县政府颁发《华容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书》。

5.聘期为1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二)县本级法律顾问选聘方式

县本级法律顾问的选聘根据县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在县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的公职律师中,根据其工作情况、专业水平,择优选任,发放聘书。

(三)选聘法律顾问团每年组织一次,下年度法律顾问聘请应根据上年度涉法工作量、顾问团人员履职情况调整确定。

五、工作职责

法律顾问团通过接受咨询、参加会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参与调解、举办培训讲座等方式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

(二)为县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

(三)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政府重大项目的谈判、招投标活动,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

(五)参与处理涉及县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就县政府的重大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事项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六)为处置重大涉法信访、诉后处理等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七)开展法制培训讲座,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八)办理政府交办和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六、工作要求

(一)县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县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应当认真负责,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做到合法、准确、及时。

(二)县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1、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担任县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其他有损于县政府利益或者违反县政府决定的事务。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承办的案件有关联或者利害冲突的;

2.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其他顾问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顾问单位有关联或者利害冲突的;

3.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因其他情形应当回避的,县司法局可以要求其回避,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服从回避的要求。

(四)县政府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所接触的国家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未经县政府同意,县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对拟议中的未决定事项和已决定事项的结果以及形成过程等情况向社会发布或者向他人泄露。

(五)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以外的法律业务时,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六)县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利用广告、报刊、网络等进行不适当宣传,不得利用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招揽法律业务。

(七)县政府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业操守,造成政府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聘请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及其所在单位的法律责任。

七、日常管理及工作考评

县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规范性文件与合同管理股具体承办,主要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组织、协调、考核、调整等具体工作。

县司法局应当于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履职情况进行年度服务质量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并将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及县政府法律顾问所在的单位进行通报。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且后续不再聘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2次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它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三)因重大过错导致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败诉的或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它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六)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惩戒的;

(七)不能履行政府法律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县司法局在作出考核不合格的考评结果前,应当听取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陈述和申辩。

八、工作保障

县司法局向县政府法律顾问交办法律事务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等。

县政府法律顾问因承办政府法律事务,需要到全县各相关单位调查有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的,应当持有县司法局出具的介绍信和县政府颁发的法律顾问聘书。各单位应当为县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依法提供方便和支持。

县司法局根据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县司法局报县政府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聘请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经费,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九、附则

县直部门及乡镇政府(管委会)对法律顾问的聘用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直部门及乡镇政府(管委会)聘请法律顾问的,应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向县司法局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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