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5765721591/2021-1848608
  • 发布机构:县统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8-18
  • 公开日期:2021-08-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华容县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统计局   2021-08-1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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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队、中心:

现将《华容县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容县统计局

2021年8月18日

 

华容县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统计上严重失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切实加强依法统计,推进诚信统计,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长效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且数据差错率在50%以上的;

(三)迟报统计资料,一年内超过两次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六)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七)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公示失信企业应认真审核,严格审批,办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审批表》。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应当通过“信用华容”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特别严重的失信企业信息除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外,同时报岳阳市统计局公示。

第四条 公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 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应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机制。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失信企业信息。

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和严重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县统计局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企业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间,局政策法规股应当重点检查企业遵守统计法情况,再次发现企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第八条  提前移除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或延长公示期限,应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建立申请、审批、备案制度。对于提前移除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失信企业应填报《提前移除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申请表》,局办公室应办理《提前移除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审批表》;对于延长公示期限,局办公室应办理《延长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审批表》。提前移除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或延长公示期限应及时报请局党组审批、备案。

第九条  局办公室应当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台帐》,台帐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地址、违法行为、处理情况、认定时间、公示时间、移除时间、整改情况、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等国家有关规定,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

加强与当地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的协调,凡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不得进行融资贷款,不得给予政府补贴等。

第十一条 发现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县统计局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县统计局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和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对举报者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统计局在公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同级地方政府或上级统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县统计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建立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各专业配合提供名录。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异常且不能做合理解释的,均纳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并以书面形式告诫企业自我检查更正。

企业认真整改到位,从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移除;企业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经依法查实具有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将作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统计局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信息公示。

在上述统计活动中严重失信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其信息公示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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