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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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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15-09-02
  • 公开日期:20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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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2015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考评计分办法
来源:统计局   2015-09-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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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容县2015年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考评计分办法

华容县统计局

(2015年9月1日)

    根据中共华容县委办公室、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报2015年度常规工作重点工作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的通知》(华办电发〔2015〕55号)通知精神,明确我局负责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项指标考核提供计分依据,为了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现拟定如下考评计分办法:

     一、关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考评计分办法

(一)数据采集依据:一是对已设有城镇居民住户调查点的乡镇,其数据以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为准;二是对没有设城镇居民住户调查点的乡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在县统计局的指导下,根据抽样调查方法,测算出全年数据。

    (二)计分标准(总分5分)

     1、数据质量(2分):县统计局对各乡镇数据质量进行抽样评估,差错率在5%以内的,计满分;差错率在5%以上每多0.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2、实现程度(3分):按一、二类乡镇分别考核各乡镇。

 一类乡镇(11个):城关镇、东山镇、插旗镇、注滋口镇、胜峰乡、三封寺镇、操军镇、万庾镇、护城乡、工业集中区、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

     一类乡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达全县平均水平的,计2.5分,每高于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减0.1分,加减分最多不超过0.5分。

二类乡镇(11个):北景港镇、治河渡镇、团洲乡、终南乡、南山乡、鲇鱼须镇、宋家嘴镇、新河乡、幸福乡、梅田湖镇、新建乡。

二类乡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达全县平均增幅的计2.8分,在此基础上,每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0.2分;每低0.1个百分点,减0.1个百分点,减分不超过0.8分。

     二、关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考评计分办法

(一)数据采集依据:一是对已设有农村居民住户调查点的乡镇,其数据以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为准;二是对没有设农村居民住户调查点的乡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在县统计局的指导下,根据抽样调查方法,测算出全年数据。

    (二)计分标准(总分5分)

     1、数据质量(2分):县统计局对各乡镇数据质量进行抽样评估,差错率在5%以内的,计满分;差错率在5%以上的每多0.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2、实现程度(3分):按一、二类乡镇分别考核各乡镇。

 一类(11个):城关镇、东山镇、插旗镇、注滋口镇、胜峰乡、三封寺镇、操军镇、万庾镇、护城乡、工业集中区、田家湖生态新区管委会。

    一类乡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达全县平均水平的,计2.5分,每高于或低于0.1个百分点,加减0.1分,加减分最多不超过0.5分。

二类(11个):北景港镇、治河渡镇、团洲乡、终南乡、南山乡、鲇鱼须镇、宋家嘴镇、新河乡、幸福乡、梅田湖镇、新建乡。

二类乡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达全县平均增幅的计2.8分,在此基础上,每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0.2分;每低0.1个百分点,减0.1个百分点,减分不超过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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